我省发布2022年十大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记者:吴玉玺 发布时间:2023年2月1日
近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2022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24件,省生态环境厅选取10件典型生态环境案例发布,涉及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偷排超标有毒污染物、伪造监测数据、违法占用湿地等方面。
案例1 哈尔滨市某防水公司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哈尔滨市某防水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油水混合物净化处理设施,未将油水混合物交由专业危废处置机构处理,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经鉴定,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0万元,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0万元。经法院审理,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6个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5千元不等罚金;判处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检测和清理马家沟污染费用共计人民币126万余元;责令通过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道歉。
案例2 哈尔滨市某塑料制品厂非法经营危险废物案
哈尔滨市某塑料制品厂将非法收集的大量废机油桶等塑料制品堆放在裸露地面,后经水洗、加热、造粒等工艺进行处置利用。经调查,现场含有废机油桶的废旧塑料打包压块5.7吨、废机油桶和其他废旧塑料混合包装物2.07吨,企业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该塑料制品厂已停产关闭,厂内设备、原料、产品已清理完成。
案例3 齐齐哈尔市周某某偷排超标有毒污染物案
齐齐哈尔市某农场生活污水处理厂存在排放的废水释放刺鼻异味、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数据异常、生产台账记录不清等问题。通过突击夜查,最终确定了周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经营许可手续,私自将废水抽排至污水井中的违法事实。周某某涉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有毒水污染物,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检察部门也已提前介入,计划进行公益诉讼。
案例4 佳木斯市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佳木斯市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多次修改污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操作日志,执法人员对监控视频和设备修改记录进行比对排查,经询问,技术员李某承认曾修改过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斜率,并指导赵某修改了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截距。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移交桦川县人民检察院,向桦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5 大庆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周边空气中异味较明显,经执法人员对该区域涉气企业排查,确定异味来源为大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日内完成整改,对该企业处罚款20万元,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案例6 鸡西市某非法染料加工厂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鸡西市梨树区穆棱矿平岗委某非法染料加工厂无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手续。该厂共调试生产20天,正常生产时每天产生50吨左右生产废水,该厂负责人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排放坑塘内存放,并将坑塘内存放废水拉运外环境排放,存在环境污染行为的主观故意。鸡西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该工厂处罚款人民币60.8万元,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案例7 七台河市某石墨加工企业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七台河市勃利县、新兴区辖区内某石墨加工企业将生产石墨过程中压滤产生的废水利用地下井、旱厕进行偷排,或直接排放至人工林地,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经检测,现场废水的汞、砷、铅、镉、铬等重金属指标均存在超标,最高超出指标限值68倍。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七台河市公安局。目前,共计抓捕犯罪嫌疑人30余人,刑事拘留8人。
案例8 鹤岗市某煤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鹤岗市某煤化工有限公司熄焦池的清水池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三项指标均超出《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该企业行为涉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鹤岗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实施限制生产,并对该企业处罚款65.6万元。
案例9 鹤岗市某水库管护中心违法占用湿地案
鹤岗市某水库管护中心未经审批在清源湖景区内违规建设2处斑块建筑物,该2处斑块所处位置在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名录》内,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为849.62平方米,其中永久性占用面积280.84平方米,临时性占用面积568.78平方米。斑块内有临时建筑物和附属娱乐设施,涉嫌违法占用湿地。鹤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1个月内拆除违法建筑,半年内恢复原状,并作出永久性占用和临时性占用罚款共计3.4万元。
案例10 伊春市某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
伊春市某废机油回收公司在未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收运2.7吨废机油。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案的2.7吨废机油及收运承载废机油的运输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检查期间,该公司积极配合,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时联系第三方公司对收运的废机油进行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签署《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5.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