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1日
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1月3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2年3月15日向我省反馈督察情况,同时移交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追责问责。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党政同责”,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省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追责问责工作方案,坚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逐一查清事实、厘清责任、严肃追究。根据查明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355名责任人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32人、县处级干部108人、科级及以下干部和其他人员21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5人,诫勉89人,采取责令检查、提醒谈话等方式追责问责61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鹤岗市萝北县石墨园区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生态破坏严重
萝北县石墨园区内企业生产环境脏乱,污染物随意排放,矿石原料露天堆放未配套建设有效防风抑尘措施,所有选矿企业均未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燃煤小锅炉长期超标排放,石墨废渣随意倾倒,废气、粉尘、矿渣污染问题严重。石墨企业违法侵占林地湿地草地,生态破坏严重。园区违法开发建设问题普遍,石墨产业无序发展,园区集中供热、供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半数以上企业存在违法开发建设问题。截至2020年底,萝北县石墨园区内企业违法占用土地77.3公顷。经查,鹤岗市委、市政府在萝北县石墨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责任传导不够、推进整改不力;萝北县委、县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市、县两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部门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部署不力、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执法不严格;萝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违法行为失管失察、监管不到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鹤岗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陈延良,时任鹤岗市政府秘书长齐东亮责令检查处理;给予时任萝北县委书记李思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兼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萝北县委书记孙坤、时任萝北县政府县长刘德诚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萝北县政府副县长王书玲政务记过处分。另有19名县处级干部、41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
二、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沾河公司保护森林不力,小兴安岭林地大面积被毁
中国龙江森工集团(原省森工总局)下属沾河公司(原沾河林业局)管理区,自2016年以来毁林种参1.6万余亩(含五大连池山口湖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2729亩),违法违规出租森林防火隔离带种植人参1.1万余亩,保护职责履行不力,生态破坏严重;相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种参问题不管不问,监管缺失。经查,原森工总局、松花江林管局履行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不力,整改落实不到位;中国龙江森工集团对沾河公司违法违规出租森林防火隔离带种植人参问题监管不力,问题整改推进缓慢;沾河公司、五大连池市林草局、五大连池市山口湖管护中心对沾河公司施业区和山口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毁林种参行为监管不力,对违法违规在森林防火隔离带种参行为有案不查,致使小兴安岭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松花江林管局党委书记高本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五大连池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王洪江,五大连池市山口湖管护中心主任王彦波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沾河林业局局长黄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中国龙江森工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张晓波诫勉处理。另有11名县处级干部、36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受到提醒谈话、诫勉等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
三、哈尔滨市何家沟、松浦支渠返黑返臭,大量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松花江
哈尔滨市何家沟、松浦支渠2018年被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认定为黑臭水体,但由于工作不实、措施不力,销号不到半年即返黑返臭。两条黑臭水体控源截污工作不到位,大量生活污水直排溢流,水质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严重超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进度严重滞后,净水厂含泥废水未经处理直排何家沟。督办整改做表面文章,河道清淤敷衍应对,上游河道沉积大量底泥;设置临时围堰,水质急剧恶化,水体黑臭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治理。经查,哈尔滨市政府对松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进城区黑臭水体治理担当作为不够,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推进不力,平房区、道里区、松北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落实属地责任不力、日常监管不到位,部分领导干部漠视群众利益,对整改工作失管失察。哈尔滨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市属企业整改不力。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哈尔滨市政府副市长智大勇责令检查处理;给予时任哈尔滨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桂玲,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邵兵,时任道里区政府区长董继文诫勉处理;给予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张雪春,时任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张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刘晗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孙明,时任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崔海党内警告处分。另有26名县处级干部、15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受到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
四、绥化市黑土地保护不到位,违法占用黑土耕地问题严重
绥化市非法占用黑土耕地问题突出,2018年以来全市共发生占用黑土耕地违法案件124起,大量黑土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遭到破坏。绥化市两个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在未实施农用地征收、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项目开工许可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违法占用黑土耕地18144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0923亩。表土剥离落实不到位,绥化市2017年以来实施的426个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中,仅有5个项目编制表土剥离方案并实施剥离,多达1.3万余亩耕地被直接占用,超过180万立方米的黑土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再利用。侵蚀沟治理任务推进滞后,绥化市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1152条侵蚀沟治理任务,实际仅完成256条。经查,绥化市政府、10个县(市、区)政府及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对黑土地保护重视不够,履行职责不力、监管失职,问题整改不到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绥化市政府副市长王雪峰诫勉处理;给予时任绥化市政府副市长单伟红责令检查处理;给予绥化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王江,时任绥化市发改委主任李忠元,时任绥化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迟国军,时任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侯显志,时任北林区河道管理处主任刘洪彬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绥化市自然资源局北林分局局长燕洪涛,肇东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贾文明,时任绥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付长铭,时任兰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王少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有25名县处级干部、98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
五、哈尔滨市阿城区石材矿山长期无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突出
2016年以来,哈尔滨市阿城区55家露天采石企业普遍存在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其中双利、东辉采石公司和平山建材、山林建筑材料公司越界开采量共计255万余立方米。矿山生态修复“交白卷”,未按有关要求对废弃矿山开展综合治理,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阿城分局收缴的384万元矿山修复资金长期闲置。29家采石企业毁坏林地885亩,118亩林地至今尚未恢复。区域环境污染问题突出,15家企业抑尘措施未落实,污染周边环境。经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履责不力,对采石企业越界开采违法行为执法不严、以罚代管,搞选择性执法;阿城区委区政府、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阿城分局对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推动不力;阿城区林草局巡查管护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采石企业破坏林地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哈尔滨市阿城生态环境局履行监管职能不力,对采石企业执法检查不严不细。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张欲非,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姜滨责令检查处理;给予时任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陶英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阿城分局原三级调研员张贤书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时任阿城区委书记刘志国,时任阿城区委书记李成志,时任阿城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吕海东,阿城区委书记孙钊,阿城区政府区长杨桂榕,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卢军,时任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刘子靖诫勉处理;给予时任阿城区政府区长牟宏峰,时任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李英革党内警告处分。另有19名县处级干部、21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受到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
对上述问题的严肃处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着力建设绿色龙江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以强有力措施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使黑龙江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环境更美好。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政治监督,精准有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执法,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着力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