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2023年秸秆补助政策
采取“后补助”方式,补贴秸秆综合利用
记者:李明哲 发布时间:2024年2月21日
黑龙江省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2023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秸秆综合利用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和资金补助标准。
根据《通知》,2023年黑龙江省将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符合相关标准的秸秆综合利用途径进行补贴。补贴范围包括秸秆还田作业、秸秆根茬残余物还田以及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的特定补贴。
对秸秆还田作业的补贴标准如下: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省级补贴每亩32元;玉米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省级补贴每亩20元;水稻秸秆翻埋还田、旋耕还田、原位搅浆作业,省级补贴每亩20元。对因洪涝灾害绝产(绝收)玉米、水稻地块的秸秆进行还田作业的,在以上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再增加补贴20元。对在玉米或水稻同一地块开展秸秆部分离田作业后,剩余不低于30%的秸秆进行还田作业的,省级按上述全量还田作业补贴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秸秆根茬残余物还田的补贴标准为每亩补贴10元。
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的秸秆离田补贴,全省30个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市、区),可在中央下达的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资金中,单独列支300万元,依据县域内秸秆收储运主体的秸秆离田量和加工利用主体的秸秆利用量进行奖补,比如,对秸秆加工利用主体进行补贴,需录入国家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如实提供佐证材料。各重点县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建设等专项工作,每个重点县补助资金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