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人民法院亮出环境资源审判成绩单
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如何再升级
◆本报记者 张聪 发布时间:2021.02.05
“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四川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7125件”;“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云南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案件8180件,判令侵权人补植复绿2073.9亩、支付生态补偿金1443.4万元”……眼下,地方两会陆续召开,各地纷纷亮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成绩单。记者梳理发现,2020年,各地法院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审判机制,提升司法能力,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升级版。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2020年5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决议通过,批准祁连县人民法院设立祁连山生态法庭。这是继三江源生态法庭之后,青海省设立的第二个生态法庭。它的成立,是青海省法院系统在环境资源司法取得的又一阶段性成果。
挂牌当日,祁连山生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某、苏某某非法买卖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敲响了祁连山生态保护区司法保护“第一槌”。
2020年,各地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作为“一把手”工程,重点谋划、扎实推进,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江苏全省法院一审审结环资案件9328件。其中,审结特大象牙制品走私案,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有力践行我国坚决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庄严承诺。
宁夏不断加大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力度,印发《关于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意见》《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联合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意见》,审结各类涉环境资源案件2939件,追究刑事责任86人。
此外,内蒙古制定全区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意见,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依法支持公益诉讼,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4万件。
完善审判体制机制
制度创新和制度体系化建设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着力点。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各地法院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
2020年,青海省高院连续制定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审查规则》《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调整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完善三大保护机制,健全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审判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
宁夏建立“三审合一”审判工作机制,促进“一河、三山、两漠”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全力守护一方“净土”。
浙江省设立了全国首个省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平台,健全长三角、大运河、钱塘江、瓯江等重点地域、流域司法协作机制。
甘肃法院系统则与邻省法院签订黄河、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共护协议,在阿万仓黄河湿地、大熊猫国家公园陇南片区等地增设环保法庭,建立起大江大河生态司法保护新格局。
此外,贵州牵头建立长江上游区域审判协作机制,河南推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江西省高院构建“地域+流域”管辖的环境资源审判“江西模式”。
致力修复生态环境
负责处理污水的公司却偷排污水,将其通过暗管排入长江,还人为篡改监测数据。2020年初,被告单位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领到国内污染环境“最严厉罚单”: 公司犯有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5000万元,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承担环境修复赔偿费用4.7亿元,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治污设施改造等。
除加大刑事制裁力度之外,以经济手段遏制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在江苏逐渐成常态。为使法院判决的生态损害赔偿金能更好地用于修复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效果,江苏法院先后建立20个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打造恢复性司法实践平台,为不同区域生态环境提供多样化修复方案。
2020年,各地法院进一步研究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第三方监督,灵活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构建“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执行工作机制。
内蒙古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对通辽市霍林河露天煤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进行司法确认,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修复费用2.85亿元。
甘肃在洮河自然保护区等地建立9个“司法公益林”恢复基地,灵活运用补种复绿、易科执行、第三方治理等方式修复生态,复绿补绿面积达到6811亩,让违法者既承担法律责任,又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