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责任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记者:胡晓蓉 发布时间:2021.03.21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于2020年12月31日印发实施。3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实施办法》进行深入介绍和解读。
作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对依法推动督察向纵深发展、不断压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督察纪律和责任、附则,共8章56条。具体来看,有4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一是完善了中央、省两级督察衔接互补机制。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将“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交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工作事项和重要内容,立足衔接互补,注重有机结合,有效形成两级联动工作新格局,促进督察制度发挥更大作用。
二是拓展了督察内容。《实施办法》明确将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交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纳入督察范畴。从单方面的督察生态环境保护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延伸,加强对地方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督察,确保中央要求和督察任务在云南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三是明确了三种督察方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方式开展工作。《实施办法》对照中央文件要求,对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的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程序等分别进行了细化补充。同时,结合省情和机构改革实际,将“派驻监察”调整为“日常督察”,提出日常督察的对象、形式、内容等,并加以规范,推动督察工作常态化。
四是提高了督察的针对性。《实施办法》的出台,使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从以例行督察为主的督察方式向以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及日常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转变,在原有对各州(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督察的基础上,增加对省级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开展督察。更加注重围绕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绿色低碳发展、高水平保护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督察举措,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压紧压实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导、亲自推动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6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确立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等,明确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
对标对表中央决策部署,云南省同步建立并实行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2016年成立以省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随后制定出台《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建立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2017年组织对全省16个州(市)党委、政府开展了第一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2019年对部分重点州(市)开展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省级督察及“回头看”共受理群众投诉举报1716件,向地方移交1055项生态环境问题,要求地方立行立改、限期整改,压实了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督察工作取得初步成效。2020年12月3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朝规范化、法制化、常态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