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完整制度体系
——专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生物安全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佑海
记者:李万祥 发布时间:2021.04.15
4月15日,《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围绕法律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以及对相关行业的影响,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生物安全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佑海。
记者:生物安全总体看是一个新兴领域。根据法律规定,生物安全包括哪些?
孙佑海:生物安全,是指国家能够有效应对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的威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处于没有危险的状态。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非传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物安全风险的来源,既包括自然界形成的生物灾害,也包括因生物技术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误用、谬用生物技术以及生物恐怖的风险逐步加大,各国普遍开始将生物武器和生物恐怖视为国家安全的新威胁。
《生物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在当前生物安全风险愈加严峻的形势下,我国强化相应的风险防范应对工作十分必要。但长期以来,在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武器,治理工作过于随意,治理手段缺乏刚性和长期持久性。《生物安全法》出台实施,充分发挥法律手段规范性、强制性和长期稳定性的特性,对于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必将发挥无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记者:我们注意到,《生物安全法》规定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机制筑牢生物安全屏障。这方面法律规定有何特点?
孙佑海:以《生物安全法》为核心,由生物安全相关各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体系等组成了层次分明的生物安全防控体系,这是今后我国维护生物安全的基本法律遵循。
《生物安全法》明确建立了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明确建立了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强化了相应执法检查和法律责任,这是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根本保障。
《生物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具有很明显的特点:一是逻辑联系十分紧密。各项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形成了一套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完整制度体系。二是从实际出发,接地气,能够很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比如构建了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根据法律的要求,一旦出现生物安全事件,必须进行事件调查溯源。四是我国《生物安全法》建立的各项制度,对于解决全球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具有全球性的意义。
记者:《生物安全法》设专章规定了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将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纳入法律。如何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孙佑海:我国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已经在关注推动生物安全资源的有机整合,但因理念、安全、体量、规则等多种原因,针对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支撑能力呈现零散分布、短期内难以形成集成优势,难以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危机。
《生物安全法》明确提出一系列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的规定。这就要求我国强化对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探索和强化,主动顺应国家安全治理模式由单一治理主体向多元治理主体转变、行政命令手段向法治治理手段转变,以及单个部门主导治理向开放综合治理转变的新方向,开展全方位的生物安全能力建设,迎接国内外生物安全新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在推动国际生物安全上实现新突破,更好发挥中国作为世界大国的积极作用。
记者: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是《生物安全法》的亮点内容之一。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将有怎样影响?
孙佑海:影响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积极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由于《生物安全法》明确了合法生物行为和非法生物行为的界限,这就是为守法生物企业的科研和生产经营行为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这是企业发展的良好契机。另一方面,对于不守法的生物企业,必将发挥抑制的作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还要做好《生物安全法》与《刑法》有关规定的衔接。2020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违反《生物安全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增加了新的刑事犯罪的罪名和处罚条款。国家将动用刑事法律手段,对于严重的违反生物安全管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进行严厉的刑事惩治。这就告知我们,只有遵纪守法的企业,才有可能真正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