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意见
规范案件移送程序 提高案件查办质量
作者:周雁凌 季英德 发布时间:2021年9月16日
“通过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不断规范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监督等程序,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障公众环境健康权益。”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全省生态环境“两法”衔接工作提出了总体目标。
《实施意见》强调,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听取汇报,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下级部门的工作指导,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密切关注下级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力、查处案件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如何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实施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
《实施意见》提出,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环境违法案件中,发现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负责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案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生态环境部门正在查处的案件可能涉及生态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可根据生态环境部门需求和案件侦办工作需要,积极协助或者提前介入调查取证。
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和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坚决杜绝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等行为。
审判机关充分行使审判职责,及时审理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研究制定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强化案件监督指导工作,依法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犯罪。
《实施意见》细化了联勤联动制度,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成立联勤联动执法联合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恐吓威胁或者暴力抗法,认为确有必要请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立案侦查的生态环境犯罪案件,需要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取证、检验、评估污染损失的;案件复杂、牵涉面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有必要进行联动执法的情形,可以启动联动执法办案工作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可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就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咨询司法机关
执法过程中,哪些案件要移送,如何移送?《实施意见》指出,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发现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案件,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提供相关案卷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对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行政执法主体与程序合法、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生态环境犯罪事实发生的案件,应予以受理。对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案件,应当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移送;生态环境部门仍不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建议立案侦查。生态环境部门因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或者因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有异议,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依法开展立案监督。
审判机关对案件审理中反映出来的生态环境监管、案件查办等问题,可向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在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线索的,审判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强制执行。
《实施意见》还强化了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明确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商。如生态环境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就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咨询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可以就生态环境专业技术问题咨询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的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个案会商。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启动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分工协作,快速处理案件。
信息通报和共享要以有利工作、方便沟通、资源共享为原则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信息通报和共享少不了。《实施意见》完备了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强调信息通报和共享要以有利工作、方便沟通、资源共享为原则,定期或者不定期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抄送统计报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通报工作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实施意见》要求,生态环境部门提供适用一般程序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公安机关提供移送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检察机关提供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信息;审判机关提供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受理、判决、执行的信息。
对涉案物品处置程序,《实施意见》也进行了规定。如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临时处理处置,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对无明确责任人、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门处置能力的,应当呈报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组织处置。
在证据收集及使用规则方面,《实施意见》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联合培训制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适时开展部门联合培训,可以共同举办培训班或者相互邀请专业人员授课,通过解读相关制度规范、讲解调查取证、分析法律适用、剖析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