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党朝峰 王慧 发布时间:2021年9月29日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28日消息28日下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江东新区绿色发展提出了哪些要求?对江东新区生态保护作了哪些规定?对江东新区污染防治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回答记者提问。
蓝绿空间占比不低于江东新区规划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建设综合能源(集中供冷)站及配套的智慧能源服务平台
据介绍,江东新区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展示区,应当紧密结合总体规划要求,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因此,《条例》明确江东新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标世界领先水平的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建设成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展示区和全球领先的国际化生态新城。
《条例》提出江东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落实《海口江东新区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蓝绿空间占比不低于江东新区规划面积的百分之七十。要求市人民政府在江东新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相融合的机制,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和支持在江东新区开发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展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创新,实施碳排放控制。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江东新区综合能源(集中供冷)站及配套的智慧能源服务平台,推动能源利用的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提出在江东新区运行的公共汽车、景区旅游观光车应当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江东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使江东新区新建项目中装配式建筑占比高于全市占比。
保障江东新区生态系统完整性
建设滨水生态休闲景观和配套设施
江东新区临江临海临湖,水系入城的本底格局明显,拥有被誉为“海上森林公园”的东寨港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以及美丽的海岸线资源。为构建“一区映两心、三水纳九脉”的生态空间格局,保护江东新区生态本底和特色生态资源,《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江湿地公园、北港岛海洋公园等核心生态资源予以重点保护,保障江东新区生态系统完整性。
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相衔接,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退塘还林还湿等方式,对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江湿地公园、南渡江岸线、迈雅河等进行生态修复。
《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贯通江东新区水系,连通南渡江与迈雅河、道孟河、南岳溪等河流,建设滨水生态休闲景观和配套设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应高标准建设江东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建立城乡一体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水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是当前江东新区环境保护的痛点堵点,《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高标准建设江东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利用三维可视化等技术手段提升城市地下管网数字化管理水平,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江东新区农村生活污水可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纳入进行集中处理;未能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就地收集处理,达标排放。
《条例》要求江东新区地表水的水质优于国家、省对地表水的水质要求。明确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规范江东新区畜禽散养行为,指导畜禽养殖户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提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江东新区水产养殖业生产方式转变,引导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养殖水生态循环利用;水产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对在江东新区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规划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等设施,降低农业、化肥、农膜等对环境的污染作出具体规定。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条例》对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条例》原则上不再重复,仅就向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擅自处理建筑垃圾、非法砍伐或者毁坏红树林等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较为突出的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并与上位法相衔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强调江东新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并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