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青海推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化法治化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21-11-14    点击:

青海推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化法治化

记者:徐鹏 发布时间:20211114

 

  青海省河流湖泊众多,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3518条,常年水域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潮泊242个,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

  近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河长制湖长制定义内涵、河长湖长工作组织体系、河长湖长职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制等进行了规定。《条例》共30条,已于2021111日起施行。

法治层面推动河湖管理保护

  201611月和2017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和实施河长制湖长制。2017年以来,青海省持续深化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河湖环境稳步改善,整体工作得到水利部充分重定。

  随着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不管深化,制度连续性、约束性不足等问题日益显现,需要从法治层面明确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架构、各级河湖长职责及工作要求等,确保河湖管理和保护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法治化。

  青海省水利厅厅长张世丰介绍,省水利厅在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吸纳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省河长制责任单位及各市()河长制办公室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送审稿报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书面征求了各地、各相关部门,部分立法基层联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建议。同时,在部门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

  “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省司法厅和省水利厅反复研究修改,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草案),并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张世丰说。

  《条例》对河长制湖长制定义内涵进行了明确,指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湖长,在各河湖设立责任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城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的机制。《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

  关于河长湖长工作的组织体系,《条例》按照行政区域管理和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省、市()、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湖长。各河湖分级分段分片设立责任河长湖长。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区城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责任河长湖长。

明确各级河长湖长职责

 

  结合各级河长湖长工作职责、履职范围和工作重点等,《条例》分别对总河长湖长、责任河长湖长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条例》明确,省、市()、县(市、区、行委)应当设置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应当明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文化和旅游等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湖管护员岗位。聘用河湖管护员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在工作机制层面,《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总河长湖长会议、责任河长湖长专题会议、河长制湖长制联席会议、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会议制度,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总河长湖长履行的职责,包括组织领导、协调、督促、考核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落实河湖管理和保护主体责任;主持研究部署河湖管理和保护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河长制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等等。

  乡(镇、街道)总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安排本辖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河湖巡查,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具体问题,督导本级和村(社区)责任河长湖长履行职责。

  同时,《条例》对省级、市县级、乡级、村(社区)责任河长湖长职责进行了规范。

  其中,乡级责任河长湖长履行职责,包括落实责任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湖长或者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活动;协调指导村(社区)责任河长湖长履行职责等。

  村(社区)责任河长湖长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组织订立河湖保护的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开展责任河湖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涉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湖长或者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涉湖纠纷调查处理协查。

规范河湖长制工作机制

 

  为实现河湖管理保护规范化、制度化运行,《条例》规定了河湖长会议、工作督察、联防联控、信息化管理、工作报告和述职、考核表彰、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确保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顺利开展。

  总河长湖长、责任河长湖长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调研活动,动态掌握河湖健康状况,及时发现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问题。河湖管护员承担河湖日常巡查、保洁、管护、宣传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河长湖长或者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

  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协助本级总河长湖长、责任河长湖长开展工作,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责任。

  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河湖管理权限,以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和修订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应当包括河湖管理和保护总体目标、阶段性任务、具体措施等内容。

  同时,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督察工作制度,通过开展日常督察、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对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情况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应当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湖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置河长湖长公示牌,标明河长湖长姓名、职务、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总河长湖长审阅或者适时听取本级责任河长湖长、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下一级总河长湖长的履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河长湖长所负责河湖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个人履职情况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和保护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河湖管理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向河长湖长、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