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条例》对规划环评进行规范
规划草案未经环评审查不得审批
记者:周雁凌 王文硕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6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分类管理的原则,注重专家审查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统筹考虑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近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关于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6章38条,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跟踪评价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崔凤友告诉记者:“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举措。”
规划环评范围扩至县级,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
近年来,山东省陆续开展了工业、交通、能源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工作实际来看,仍然存在责任主体不明晰、文件编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从国家立法层面看,一些方面规定比较宏观,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补充、细化。
为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条例》。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各部门职责,并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扩大至县级,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省政府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督导检查、跟踪评价和信息共享制度,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完善工作机制,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多种方式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衔接“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与规划草案同步编制、论证和审定
为细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与“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衔接,《条例》规定,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分区管控要求,对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规划编制机关要在规划前期阶段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编写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规划方案同步编制、同步论证、同步审定。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条例》明确,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送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未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察,确保报告书符合相关技术导则、技术规范要求;审查意见形成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印送规划编制机关。
适时开展跟踪评价,并明确规划编制、审批等环节的责任追究措施
《条例》要求,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规划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跟踪评价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同时,对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应当明确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对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并将建议及时反馈规划编制机关和规划审批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建议后,应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其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条例》,规划编制机关存在未按照规定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划审批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未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对未按照规定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小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