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护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人民法院履职尽责显担当
记者:张晨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31日
前不久,长江武汉段江面波光粼粼,一群江豚突然出现,来回跳跃嬉戏。这些新晋“代言人”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的体现。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
今年3月1日,中国首部流域法——长江保护法施行满一周年。“一年间,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正确树立长江司法保护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推动长江司法保护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说。
完善长江保护裁判规则体系
“从前长江边水土流失严重、泥沙堵塞河道,现在有了这片中山杉,生态环境好了,游客变多了,周围农户也跟着富裕了起来。”重庆市万州区大周镇负责人说。
据了解,这片能在水下存活的中山杉是万州区人民法院延伸环境司法职能打造的长江三峡库区司法保护示范林,也是人民法院围绕做好生态修复这篇文章,着力打造的一批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的缩影。
2021年2月,长江保护法施行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为守护母亲河加强环资审判裁判指引。
同年10月出台的《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设专门条款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长江保护案件,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助力长江流域一体化和系统保护,服务流域高质量发展。最高法还召开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出台《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发布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禁止令保全措施和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以及首批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性案例和10个涉长江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丰富和补充环境司法裁判规则。
一系列举措,加强顶层设计,完善长江保护裁判规则体系,推动长江司法保护取得新进展。
此外,沿江省市法院通过开展“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努力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的多赢局面,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推进司法保护跨省互联互通
一组数据展现各地法院在认真施行长江保护法、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司法责任等方面工作的成效与经验:
2021年,湖北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5660件,其中审结各类公益诉讼案件320件。
江苏全省法院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排污、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行为,对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长江鳗鱼苗进行“全链条”打击,服务长江十年禁渔。一年来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1804件,其中刑事案件1109件,涉及环境污染罪、非法捕捞罪、非法采矿罪等多种犯罪行为。
江西法院审理非法倾倒化工废液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首次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加大流域环境污染惩治。上海法院审理涉“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强化固体废物污染责任追究,改善流域城乡人居环境。云南法院依法审理危害“绿孔雀”栖息地生态环境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保护长江流域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一水跨两地,一山隔双城。
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注重协同联动,是长江保护法的亮点,也是各地落实长江保护法的重点。
这一年,湖北先后与湖南、江西、安徽、河南、陕西等长江流域兄弟省份签订司法协作协议三份,积极探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
上海法院积极推动建立与环境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尤其是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等方面加强衔接配合,加强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察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多元解纷。浙江法院充分发挥“平台+智能”的优势,推广应用“绿源智治”平台,推行环境资源案件线上线索移送、磋商、调解、联席会议等工作,实现环境资源执法与司法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南京海事法院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海事司法联动合作……
长江经济带各级法院积极顺应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特征,切实加强跨区域、跨部门之间执法司法协调联动,构建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格局。
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
从云贵川到江浙沪,从嘉陵江到鄱阳湖,从巴山蜀水到江南水乡,长江经济带每一个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都牵动着人民司法的脉搏。
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法院基本建成专门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共设立2149个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
如今,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归口模式,已经在长江流域17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长江流域法院设立专门审判机构1203个,继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之后,成立昆明环境资源法庭,探索专门审判新实践。探索完善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机制,青海设立三江源、青海湖和祁连山生态法庭,实现三大国家公园专门环境司法机构全覆盖。持续深化流域环境共治,重庆、四川高院签署《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湖北高院联合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部门出台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流域协同治理取得新发展。
刘竹梅表示,下一步,将加大长江保护法施行力度,出台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细化包括长江流域在内的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的入罪条件和量刑标准,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制定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和林权争议行政案件司法解释,支持沿江河省市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和补偿方面的有益探索。同时,持续深化审判工作机制创新,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信息平台建设,探索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健全跨区域、全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推动形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