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总体要求主要目标行动举措保障措施
多部门联合研究制定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
记者:张维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8日
新污染物治理的总体思路是通过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筛”“评”出需要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然后对重点新污染物实行全过程管控,包括对生产使用的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
新污染物治理,是新近被频频关注的一大热词。
近日,一项发表在环境科学领域权威期刊《环境国际》上的研究显示,科学家首次在人类血液中发现微塑料,由此进一步引发了微塑料对人体健康长期影响的担忧。微塑料、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日益成为国际上普遍关注的新污染物。
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新污染物治理与“无废城市”建设,正是今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两大抓手。“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向纵深推进的必然结果,是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程中的内在要求。”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司长任勇说。
任勇透露,生态环境部正会同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研究制定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行动举措和保障措施。
种类繁多 持续增加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在近年来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会议及顶层设计中,“新污染物治理”已然成为关键词之一。
2018年5月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对新污染物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和前瞻研究被提上高层议事日程;在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强调要重视新污染物治理;2021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同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都对新污染物治理作出明确安排和部署,要求制定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加强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今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指出,新污染物治理就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延伸深度、拓展广度的具体体现。
“我们不难判断出,当我国水气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蓝天白云、鱼翔浅底’正在逐步成为常态时,在生态环境质量从量变向质变的改善过程中,生态环境健康安全必然成为人民对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的重要方面。”任勇作出如是解读。
究竟什么是新污染物?与生态环境健康安全有何关系?任勇解释说,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污染物是指那些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这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环境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据介绍,目前国际上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有四大类:一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是内分泌干扰物,三是抗生素,四是微塑料。当然,这四类被界定为新污染物的前提是排放到环境中。
新污染物“新”在哪里?任勇说,一方面是相对于人们所熟悉的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常规污染物而言;另一方面,新污染物种类繁多,更重要的特点“新”是因为其种类还可能会持续增加。
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说,目前全球关注的新污染物超过20大类,每一类又包含数十或上百种化学物质。随着对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被识别出的新污染物还会持续增加。
危害严重 风险隐蔽
新污染物治理是一个难题。危害性大、风险隐蔽性、环境持久性、来源广泛性、治理复杂性等多个问题困扰着新污染物治理。
据任勇介绍,新污染物危害比较严重,新污染物对器官、神经、生殖发育等方面都可能有危害,其生产和使用往往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
这一点得到了王金南的证实。王金南指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大”,多具有器官毒性、神经毒性、生殖和发育毒性、免疫毒性、内分泌干扰效应、致癌性、致畸性等多种生物毒性。
此外,据任勇介绍,新污染物风险比较隐蔽,多数新污染物的短期危害不明显,可是一旦发现其危害性时,它们可能通过各种途径已经进入环境中;新污染物大多具有环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并在生态系统中易于富集,可长期蓄积在环境中和生物体内;来源具有广泛性,我国是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大国,在产在用的有数万种,每年还新增上千种新化学物质,其生产消费都可能存在环境排放;治理具有复杂性,对治理程度要求高。
“对于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的新污染物,即使达标排放,以低剂量排放进入环境,也将在生物体内不断累积并随食物链逐渐富集,进而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目前,以达标排放为主要手段的常规污染物治理,无法实现对新污染物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王金南说。
任勇还提及,“新污染物涉及行业众多,产业链长,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研发较难,需多部门跨领域协同治理,实施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
新污染物的“新”,给我们的环境治理带来新挑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江桂斌此前提出,我国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治理体系还不完善。一是无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专门立法;二是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技术标准体系不健全,无法覆盖化学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三是新污染物的研究积累与学术引领还不够。
源头禁限 末端治理
据了解,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推动建立法规标准体系。研究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立法,修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同时,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等技术规范。
加强源头准入管理。持续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防范具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新化学物质进入经济社会活动和生态环境。例如,2021年,共批准登记564种新化学物质,提出500多项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印发两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列入共计40种类应优先管控的化学物质,推动通过禁止生产使用、实施清洁生产、产品中含量限制管控、纳入大气、水、土壤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等措施,初步沿着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的思路去管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
积极参与全球化学品履约行动。以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为抓手,限制、禁止了一批公约管控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在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行动中,我国已淘汰了20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在这些工作基础上,我们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任勇说。据介绍,新污染物治理总体思路是通过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筛”“评”出需要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然后对重点新污染物实行全过程管控,包括对生产使用的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总体思路可概括为:“筛、评、控”和“禁、减、治”。
“新污染物治理的很多措施是要通过在水、气、土壤污染治理中落实的,体现化学品环境管理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牵引驱动’的特点和规律。下一步,行动方案印发后,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方案规定的各项举措和任务。”任勇说。
王金南提出,“十四五”期间,应聚焦一批国内外公认的、且环境与健康风险已经显现的新污染物,集中攻关,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实施禁止、限用、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解决突出的环境风险隐患。
民盟中央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的提案也建议,尽快出台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等,健全新污染物调查与监测工作机制;开展微塑料等缺少基础数据的新污染物的生产使用状况调查、监测和来源解析,按全面性、代表性、动态性原则对新污染物进行名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