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统领生态环保单行法规
记者:王春 吴攸 吴露萍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3日
浙江省历来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地方立法工作,曾先后就水、大气、固体废物、海洋、生活垃圾、机动车排气污染等污染防治和资源环境保护方面出台了相应的单行法规。
5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71条,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1+N法规体系中的“1”,其他单行法规主要解决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问题,而这部《条例》主要解决生态环保领域普遍性、综合性的问题,它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中起统领作用。
“制定《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的迫切需要。”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尹林介绍,《条例》是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规,也是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法规,坚持系统观念,突出改革导向和问题导向,具有鲜明的浙江特色。
全方位全过程合力护生态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了浙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原则,即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重点从污染防治、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明确法律规范。
《条例》第一章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公民等方面,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与义务。
同时,《条例》对污染防治创新措施作了规定。明确“三线一单”制度、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先行验收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条例》指出,要建立和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信息发布、供需对接等服务,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全过程监督管理。
据悉,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始终走在全国前列,截至2022年5月,浙江累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金额达146亿元,约占全国的二分之一。
“浙江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机制,但也存在区域政策差异等问题,影响排污权高效流转。”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郎文荣说。“《条例》的出台,明确建立和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一个平台、一套准则’的思路,进一步把制度统一好,让市场的作用发挥好。”
《条例》还有一大亮点就是明确通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数字化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制度、督察制度和问责制度,构建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浙江省是“两山”理念发源地,在“两山”转化实践中作了很多有益探索。为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以法治手段推进生态富民惠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条例》专设一章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作了规定,也是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本制度框架。
《条例》明确,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旅游、统计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建立行政区域单元生态产品总值和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明确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核算方法、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等,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化。
同时,《条例》也支持创建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区域特色农产品品牌,建立品牌培育、推广、激励、保护等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林业、海洋碳汇交易,鼓励探索生态产品价值权益质押融资,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推进供需对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山是江浙之巅,水有六江之源,森林覆盖率达81.7%,空气、水环境质量常年位居全国前列,生态环境状况指数连续18年位居浙江省第一,是浙江省乃至华东地区的重要生态屏障……一张张生态“金名片”彰显的是丽水殷实的“生态家底”。
守着天蓝山青,如何全面拓宽“两山”转化通道,真正变“绿水青山”为“金山银山”,是近年来丽水全市共同探索的议题。2019年,丽水成为全国首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市。“丽水山耕”生态有机农产品、“丽水山居”农家精品民宿、“丽水山景”乡村旅游、“丽水山泉”优质水产业等“山”系品牌集成发展之路,极大提升了生态产品的附加值。丽水加快建设以“生态经济化、经济生态化”为显著特征的现代化生态经济体系,推动实现GDP和GEP“两个较快增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促修复
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维护环境公平正义、公众环境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为此,《条例》对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条例》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责任认定、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结果较小的,可以通过专家意见、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形成专家评估意见,确定损害事实、责任认定、修复和赔偿标准等。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或者专家评估意见,就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责任承担方式等与侵权人进行磋商。侵权人不同意磋商或者经磋商未达成一致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此外,《条例》还授权省政府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办法,指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程序、赔偿标准、赔偿金使用管理、修复情况评估等内容。
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滥伐林木案中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生态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35187元,款项用于购买“碳汇”,并刊登声明公开道歉。本案中,被告王某某购买的“碳汇”量将抵消滥伐后生态环境受损的碳排量,从而实现“碳中和”,弥补了以往补栽补种判决不能“第一时间”推动全方位修复生态的不足。这也是杭州检察机关首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用于“森林碳汇”认购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条例》还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省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协调机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与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