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陆海统筹港城协同原则 紧盯关键环节突出问题导向
河北为港口污染防治立法
《条例》强化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监管,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4日
本报记者张铭贤 通讯员刘白歌石家庄报道 7月28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59条,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也是河北省开展小切口、创制性立法的新成果。
填补空白,为港口污染防治提供法治保障
河北省是港口大省,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均在我国大港之列。去年全省港口货物吞吐量完成12.34亿吨,位居全国第四位,港口成为河北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与此同时,港口也是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的‘大户’,其污染防治还存在专项法律法规有空缺、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晰、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快建设绿色港口,确保港口生态安全和环境质量,开展港口污染防治立法十分必要。”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介绍说。
据了解,立法过程中,河北省以改善沿海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问题导向,紧盯港口建设运营污染防治、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等关键环节,聚焦港口污染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港口经营人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推动构建生态优先、预防为主、陆海统筹、港城协同、绿色发展的河北省港口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体系。
“‘十三五’时期,河北省全力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坚持陆海统筹,严格船舶污染监管,完善港口污染防治工程,加快推动绿色港口建设,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稳定改善。”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米海亮介绍说,“十四五”时期,港口污染防治是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条例》的出台为港口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填补了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空白。
“值得一提的是,本届以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等10余部法规,加上此次《条例》的出台,已逐渐形成了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海等重要生态元素的生态环保法规体系,这为河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刘汉春介绍道。
明晰职责,强化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监管
就如何形成港口污染防治合力?《条例》进一步明晰职责,明确了港口属地政府污染防治责任,规定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订港口污染防治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等,统筹解决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生态环境、港口行政管理、海事管理等相关部门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为确保港口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地落实,《条例》对港口经营人主体责任也进行了明确。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
此外,《条例》还明确,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并逐步完善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7月26日11时,停靠在秦皇岛港口的“神华808”轮船装载完货物准备离港。
“船舶停靠期间使用我们的岸电设施供电,24小时用电量在六七千千瓦时,如果没有岸电系统,靠泊期间只能用柴油发电,会影响港口的大气环境。”据河北港口集团秦皇岛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卫生环保部副部长马贺介绍,秦皇岛港共建设岸电设施5套,具备向11个泊位靠岸干散货船舶靠泊期间供电能力。“十四五”期间,秦皇岛港将持续推进岸电设施建设,提升绿色港口建设水平。
就提升岸电使用率,《条例》明确提出,“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三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岸电。船舶靠泊不足三小时的,鼓励使用岸电。”
岸电使用还只是港口污染防治的一项举措。围绕如何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条例》从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
“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条例》专设两章分别对港口建设各环节和港口运营各方面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如港口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航道设置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等具体要求。”刘汉春解释说,在细化全链条监督管理方面,《条例》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存储、接收、转运、处置等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在强化全要素监督管理方面,系统规定了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要求。
明确责任,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条例》设专章就“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港口所在地各级政府、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比如,《条例》第五十二条提出,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第五十四条提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米海亮表示,河北省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落实《条例》要求,强化监管执法,指导帮扶相关单位积极落实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落实,打好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