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九月起实施
拓展源头防控领域 提出一体防控理念 严格准入分类管理
提出一体防控理念 严格准入分类管理
记者:李莉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30日
为更好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全省土壤生态环境,《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6章80条)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搬迁关闭腾退地块多,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江苏省国土大致分为“一山二水七分田”,耕地面积6894.2万亩。但总体上看,江苏省土地开发强度大,单位国土面积工业负荷高,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大。
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近年来,江苏省坚持把净土保卫战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强化依法治理,强化协同配合,强化风险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据江苏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环资处处长王诺介绍,从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来看,江苏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较好,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不容乐观。
“江苏重点行业企业数量多,化工、重金属等关闭搬迁腾退地块数量多,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她表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全面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
一方面要强化土壤污染预防保护机制,对在产企业做监管,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有效防范新增污染。
另一方面要全力防控化工等搬迁腾退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逐步消化存量污染,保障腾退土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处长王惠中表示,“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的基调是“稳土”,就是要保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总体目标是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达到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抓源头强监管严执法,守好一方净土
与水、大气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累积性,存在的环境风险容易被忽视。
源头防控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条例》突出工业、兼顾农业,拓展源头防控的领域,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化工企业拆除活动监管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明确废旧电器回收拆解等再生企业以及加油站、填埋场等防治措施。
《条例》还首次将施工工地使用塑料防尘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入法,提出新建企业可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留存土样,引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自证清白、厘清责任。
针对已被污染的地块,《条例》提出要强化修复监管,严防二次污染,规范了土壤修复工程的立项程序,明确了修复过程的废水排放去向,解决了基层普遍反映的修复工程立项难、招标难、废水排放难的问题。
此外,《条例》还鼓励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在原址进行,严格限制采用开挖面积大、基坑深度深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修复方式。污染地块修复后再开发利用的,建设施工方案要与前期修复方式做好衔接,防止不当施工破坏修复成效,造成土壤污染转移。
为全面贯彻执行好《条例》,早在今年年初,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就将土壤污染环境执法工作纳入《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六大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始终对涉土壤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自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江苏共查处涉土壤环境违法案件42起,处罚金额达440万元。
“我们将持续开展好涉土壤环境执法行动,加大涉土壤环境违法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定期曝光涉土壤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切实保障土壤环境安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局副局长姚宁表示。
创新系列管理制度,提出一体防治理念
土壤是各类污染物的受体,这决定防治要加强系统思维。
王诺介绍,从约束对象看,《条例》既规定了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又细化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企事业单位等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从环境要素看,提出一体防治理念,明确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当与土壤污染防治统筹部署,实现源头预防,为土壤这一污染最终受体“减负”。
为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条例》强化分类管理。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精准施策,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力度;强化新增耕地准入管理,落实复垦耕地监管责任,开垦耕地实施主体将开垦方案提前报农业农村部门,部门调查后实施分类管理,未开展土壤污染状況调查的,不得开垦为耕地;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不得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
在保障人民群众“住得安心”方面,《条例》严格用地准入。
《条例》明确了12个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的污染严重地块不宜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用地,可以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强调环评阶段要关注项目用地本身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用地需求,避免将居民区等敏感目标布局在污染地块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