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打击非法捕捞 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记者:战海峰 张洁瑶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7日
漫画/高岳
长江十年禁渔是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保护长江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这也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重庆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为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重庆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重庆法院审理的几起关于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公众树立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深入人心。
禁区禁具捕捞鲤鱼
获罪判缓修复生态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刘霞 邓斌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苏某因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没收犯罪所用工具,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6600余元。
2022年2月,苏某出于娱乐目的,携带钩刺耙刺(武斗竿)来到璧山区某河段(属重庆市长江流域其他重点水域),非法捕捞鲤鱼7尾,共计7.15千克,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和作案工具均被扣押。经认定,苏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地点属于禁渔区,使用的钩刺耙刺(武斗竿)属于禁用渔具。经评估,苏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渔业资源直接损失为1663.2元,渔业资源间接损害为4989.6元,生态环境损害为6652.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自愿修复生态。遂综合相关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被告人非法捕捞的地点属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的其他重点水域,其所使用的武斗竿属《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的钩刺耙刺,对长江江豚等保护动物威胁大,对渔业资源保护造成不利影响。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刑事及民事生态修复责任,有利于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也有利于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修复受损水生态环境,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可视锚鱼危害渔业
认罪认罚判一缓三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艾朝辉
2020年8月3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利用可视锚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冯某当庭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冯某多次在长江支流水域,利用可视锚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可视锚鱼器是明令禁止的捕鱼工具,其借助视频监视器,对渔获物进行精准捕捉,所配钓钩多,捕获的鱼类主要为较大鱼体,作业时会导致鱼体严重伤害,被挂刺的鱼类无论被捞起还是逃脱,都会很快死亡,因此对渔业资源危害大,亦会破坏水域的整体生态平衡。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冯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可视锚鱼器通过视频观察鱼类,钓钩可以摆放在水底固定位置,其作业方式具备利用尖锐钩刺主动刺挂并捕获鱼类,捕捉对象主要为较大鱼体,捕鱼效率更高、危害更大,造成鱼类严重伤害,是禁止使用的渔具。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视锚鱼器等非法渔具进行垂钓或捕捞,否则一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追悔莫及、得不偿失。
操作皮艇深夜电鱼
履行义务从轻处罚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吴广哲 陈丽英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在长江边公开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薛某因在禁渔期间在长江内采用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被判拘役三个月。据了解,该案系南岸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起环境资源案件。
法院查明,2021年5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薛某与唐某(另案处理)乘坐橡皮艇来到南岸区鸡冠石镇岩口村附近的长江流域,由唐某负责操作橡皮艇,薛某负责操作电瓶和升压器,通过电鱼的方式开展非法捕捞。两人共捕获黄颡鱼(黄辣丁)38尾,上岸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归案后,薛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主动缴纳增殖放流费用5240元。
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重庆市相关规定,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被告人薛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这一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归案后,薛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被告人薛某采取的“电捕鱼”方式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对鱼类资源的破坏极其严重,还会危害水体生态安全,严重违反长江十年“禁渔令”和相关法律法规。法官呼吁,希望社会各界积极遵守长江十年禁渔规定,用实际行动为保护中华民族母亲河贡献自己的力量。
非法捕销危害生态
涉罪各方依法严惩
2021年1月至7月期间,冉某某为销售长江野生鱼牟利,多次在长江干流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至龙孔镇水域、大山溪丰都县龙孔镇和忠县洋渡镇水域使用三层刺网进行非法捕捞,后其联系殷某某、甘某某等固定收鱼搭档进行渔获物交易共24次,非法获利24265元。在收购上述渔获物后,殷某某和甘某某通过销售渔获物获利。经专业机构鉴定,冉某某作案使用的三层刺网与禁用渔具敷网具有同等的危害性,本案生态修复按重庆市场价格核算,需放流成鱼、苗种费用合计11.4443万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殷某某、甘某某明知渔获物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贩卖,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法院以被告人冉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冉某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4443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自长江十年禁渔实施后,仍有不法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甚至形成捕捞、收购、销售长江水产品的完整产业链。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法院除依法判处行为人承担自由刑、财产刑的刑罚外,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还将依法支持对行为人提起的生态损害赔偿请求,使行为人受到人身自由和经济上的双重惩罚。对于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的行为,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下游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老胡点评
自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实施以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持续好转,尤其是野生鱼类资源呈现不断增加的喜人局面。然而,从本期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沿江一带仍有人对长江鱼类资源心怀觊觎之心,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使用电鱼、三层刺网、可视锚鱼器等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在个别地方甚至还形成捕捞、收购、销售长江水产品的黑色产业链。
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行为干扰了长江十年禁渔决策的贯彻落实,阻碍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是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沿江地方政府,尤其是政法和渔政部门必须对非法捕捞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沿江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各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紧盯重点水域、重点部位和重要时间节点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团伙和犯罪链条,坚决遏制非法捕捞犯罪活动反弹势头。沿江渔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水平,推进涉渔风险隐患排查,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坚决斩断非法“捕运销”黑色链条,并统筹推进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和水生生物保护修复,助力形成长江流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