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十八部门共同推动生态环保责任落实
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省综合绩效考评范围
记者:蒋朝晖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7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18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以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坚决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谱写好美丽中国的云南篇章。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各部门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重要内容,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抓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研究出台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将各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省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省综合绩效考评范围,不断压紧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实施意见》提出,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履职尽责。梳理公开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建立研究明确具体事项常态化机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
强化督促督办,加强问责激励。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落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强化督察检查、严格追责问责,鼓励担当作为、提高履职能力。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两污”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劣Ⅴ类水质断面“清零”、高黎贡山生物生态安全等内容,深入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省委巡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贯通协同,将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纳入巡视、审计重点范围。
《实施意见》明确,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并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协作联动;没有执法职能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可转至生态环境部门等有权执法的部门依法执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意见》在明确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时提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