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公益诉讼职能 助力湿地保护修复
记者:范天娇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7日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安徽省湿地总面积104.18万公顷,是湿地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之一。
近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林业局发布了一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涵盖湿地环境污染治理、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非法采矿、非法种植、养殖整治等方面内容。《法治日报》记者对其中的部分案件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领各地进一步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凝聚全社会珍爱湿地、保护湿地的共识。
生态问题反弹回潮
联合整治撤回起诉
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和江苏省南京市交界处的石臼湖湿地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但因管理不到位,湿地范围内长期存在非法放牧、非法捕捞水产品、滥采滥伐野生植物等破坏湿地生态问题。
2021年7月3日,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地球之肾”专项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后及时立案,查明周边村民在石臼湖湿地非法放牧、滥采滥伐野生植物,采取“地笼”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年7月6日,博望区检察院向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博望分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湿地监管职责。该分局书面回复称,石臼湖湿地管理职能已委托石臼湖管理站行使,已劝离非法放牧并查处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加固了石臼湖保护区围栏,发放《致石臼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周边广大居民的一封信》,实现湿地有效保护。
此后,博望区检察院发现石臼湖湿地内违法放牧羊群牛群的情形仍然存在,非法捕捞、滥采滥伐等损害保护区内生态环境问题出现“反弹回潮”,湿地生态损害仍处持续状态。2022年11月8日,博望区检察院依法向博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博望分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继续采取执法措施,加强石臼湖湿地生态保护。
案件审理期间,博望分局开展联合整治行动,组织召开由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监管责任,预防在湿地保护区内非法放牧、非法捕捞等行为再次发生。
同时,博望区检察院争取政府支持,推动市委编办出台《关于博望区石臼湖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执法职责调整事项的通知》,整合相关执法职能,使侵害石臼湖湿地生态环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鉴于石臼湖湿地生态环境利益得到保护,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博望区检察院于2022年1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并获法院支持。
废弃船舶侵占水域
会商处置修复岸线
巢湖市域湿地面积达50862.3公顷,近年来,一些废弃船舶长期停放于湿地保护范围内,侵占水域岸线空间、破坏湿地景观,影响湿地的生态环境和功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底,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结合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公益诉讼专案办理,经过摸排发现巢湖多处湿地内存在废弃船舶侵占岸线问题,遂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
巢湖市检察院组织政协委员、志愿者等参与办案。经实地核查、调阅湿地功能分区图比对发现,12条废弃船舶所处位置在湿地保育区内,属于湿地保护核心区域,也是湿地公园的重要景观地带。废弃船舶船体不同程度破损且长满杂草,其中6艘半沉于水中,侵占湿地水域岸线空间,存在安全隐患,且船内淤积的杂物、油污和垃圾污染湿地水质,影响湿地生态环境。
今年3月,巢湖市检察院先后向湿地所在地乡镇政府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巢湖市林业和园林建设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清理废弃船舶,修复湿地岸线。针对其中的遗留问题,巢湖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圆桌会议,组织属地乡镇政府、市林业和园林建设部门及船主进行会商,共同推进废弃船舶的权属和处置问题,妥善处理船主的合理诉求。经会商,6名船主均书面承诺放弃废弃船舶所有权,并与属地乡镇政府签订代为处置协议。直至7月,案涉12条废弃船舶被全部移除,岸线修复一新。7月20日,巢湖市检察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随后,巢湖市检察院与湿地所在地乡镇政府、市林业和园林建设部门等建立协作机制,形成湿地生态保护合力,强化对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对于废弃船舶问题,做到及时发现、随时清理,助推解决困扰当地多年的湿地保护难题。
非法种植污染水源
府检联动系统整改
利辛县境内的西淝河、茨淮新河是淮河的重要支流。然而,西淝河湿地公园及周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种植农作物问题屡禁不止,严重影响湿地水生态环境、饮用水安全、水陆安全等。
2022年12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与亳州市河长办对接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水生态环境和水陆安全等问题,遂将案件线索移交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利辛县检察院联合利辛县水利局等单位,采取快艇巡查、现场走访等方式,全面排查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种植农作物等问题。
经查,湿地及周边河道堤坝临水侧存在超过承载重量的非法建筑已40余年;非法种植大量农作物及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导致农业面源污染,破坏湿地水生态环境,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和堤坝陆路交通安全;属地政府监管不力,主管部门未能有效履职等情形。今年4月3日,利辛县检察院对利辛县水利局、属地乡镇政府分别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
随后,利辛县检察院分别向利辛县水利局及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种植农作物问题较为严重的程家集镇、西潘楼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河道行洪等水陆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河道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法律宣传工作等;同时要求属地镇政府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种植农作物防治职责,开展防洪教育,协同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和湿地保护工作。
为推进区域全面治理,5月6日,利辛县检察院召开湿地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公益诉讼专题听证会,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职责。鉴于湿地与河道安全保护是系统工程,检察机关通过“府检联动”机制向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案涉农业面源污染、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建房等问题,督促一并整改;共推动相关行政机关排查清除违法种植土地9000余亩,清理回收废弃农膜6.2吨,拆除违法建筑1635平方米等。
6月5日,听证会参会人员开展实地“回头看”,一致认为案涉问题整改效果良好。利辛县检察院后对该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非法采矿获刑罚金
民事赔偿仍应承担
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欧某勇与王某购置皖淮工001采砂泵船,伙同周某、白某锋等4人流窜至蚌埠市五河县天井湖湿地及淮河等地,盗采黄砂销售他人,获得赃款188万余元。因构成非法采矿罪,欧某勇等6人先后被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八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5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销售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案件评查职责时发现欧某勇等6人非法采砂行为破坏了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9年6月25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审查认为,欧某勇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部分河床现状底质改变、影响鱼类洄游,采砂产生的高浓度悬浮物对水生植物、浮游植物、浮游动物以及鱼类生存产生影响,严重破坏河湖湿地的生物资源。
此外,非法采砂还对作业水域附近防洪工程安全、河床底泥生物结构安全与分布、植被演替与分布均造成不确定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评估,该案非法采砂造成天井湖、淮河等生物资源损失费、水污染补偿费用为18.2万余元。
经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蚌埠市检察院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将该案交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2021年12月8日,五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欧某勇等6人连带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生物资源损失费、水污染补偿费、鉴定费19.4万余元;通过县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5月23日,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法规集市
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湿地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湿地是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的良好作用。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自觉担当作为,主动运用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方式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职尽责,有效遏制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行为。
从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在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中运用检察建议、开展公益诉讼,首先,要深入调查研究,并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注意发现掌握违法问题线索,做到情况明了、有的放矢,增强建议、诉讼的有效性、针对性。
其次,对检察建议、公益诉讼不能一发了之、一诉了之,而是应当持续发力、连续作为,推动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问题的真正解决,通过“回头看”等措施,防止问题“反弹回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