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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保护自然保护区:禁止或者限制引入外来物种

文章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2024-04-06    点击:

安徽立法保护自然保护区:禁止或者限制引入外来物种


记者:叶晓 张清怡    发布时间:202446


3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51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外来物种,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等行为最高或处一万元罚款。此外,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研学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编制的方案进行。

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自然保护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目前,全省自然保护区总面积4.77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42%,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全国为14.84%),建设和保护任务繁重。制定《条例》是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现实需要。目前,安徽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中审批不规范、管理机构不健全、日常监管不到位、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等问题时有发生,自然保护区保护形势严峻,亟需制定条例,通过立法予以保护、规范。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和生物多样性调查,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并定期发布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报告。

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外来物种

在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条例》明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外来物种。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研学、旅游要严格编制方案

《条例》明确,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研学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编制的方案进行。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研学的,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根据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开展参观、旅游、研学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研学项目的;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研学活动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此外,有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

《条例》明确了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厘清部门职责,强化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承担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将自然保护区发展和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以及相关执法工作。

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林业部门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协同,提升监管效能。省林业局表示,全省林业主管部门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积极协调公安、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