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主体责任,分类有序推进,名录动态管理
七部门发文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记者:韦璐 发布时间:2024年5月8日
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到2028年年底,我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
压实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落实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
《通知》提出,要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应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矿山企业要落实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落实“边开采、边修复”等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依法开采的矿山,要执行最严格标准规范,严格落实绿色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全面做好减缓对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地影响的措施。建立申诉回应机制,畅通与受矿山影响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通知》提出,要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中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规定明确要求,对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年—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并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对生产矿山,要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鼓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要求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工作。
动态管理名录,发生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等问题及时移出
《通知》提出,将对企业择优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企业开展抽查核查,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实地抽查核查、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值得一提的是,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按程序及时移出名录中不符合标准的矿山,督促绿色矿山企业持续巩固建设成果,持续提升建设水平。
根据《通知》,发现绿色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的;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的;关闭、因企业自身原因停产未正常生产运营的;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件、发生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的或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的;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被划定为落后档次的;被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巡视审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纳入各类警示片的;发生突发事件,因企业违法违规在全国门户类网站、平台引发负面舆情的;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列入名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