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加强生态环境常态化监管全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记者:刘红 发布时间:2024年6月8日
近日,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常态化监督管理和问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将对推动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部门、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实施意见》坚持问题早防范、早提醒、早发现、早处置,构建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处置的闭合责任链条,突出治“小病”、防“大病”,建立生态环境常态化监管和监督问责模式,形成党委政府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社会参与的生态环保大格局。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预告、收集、受理、提醒、评判、严管、督查、宣传8项常态化行政监管机制,贯穿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的理念,各项机制前后承接、上下贯通、左右联动,捋顺了如何预防、发现、解决问题的工作流程,创新了生态环境监管模式。
《实施意见》还提出常态化监督问责的5个强化举措:一是强化政治监督。聚焦“国之大者”,采取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巡视巡察等措施,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着力健全完善生态环保监督“回头看”和问题整改销号、巡回检查机制,持续跟踪督导问题整改,形成监督工作闭环。二是强化贯通监督。坚持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协同、形成合力。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三是强化执纪问责。加大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环境问题办理力度,研究制定生态环保问题线索移送指南,建立快查快办机制,优先处置反映生态环境的问题线索、优先核查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反映。四是强化以案促改。立足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由纪检监察机关指导案发单位健全整改制度机制、促进源头治理。注重类案分析,把脉问诊、开出“药方”,纪检监察机关督促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推动系统治理以期达到标本兼治。五是强化担当作为。综合运用“四种形态”,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严管厚爱相统一,充分用好容错纠错和整改减责机制,旗帜鲜明为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下一步,青海省将紧扣纪检监察监督与生态环境监管贯通协作工作机制、生态环境常态化监督管理和问责触发机制,从组织领导、督促指导、成果运用等三方面着手,持续推动《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同时,制定《实施意见》宣传解读工作方案,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全面营造关心、支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