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施行
为美丽江苏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记者:罗莎莎 发布时间:2024年8月4日
随着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美丽江苏建设全面提速,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全票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七章84条,紧紧围绕美丽江苏建设的部署安排建立完善制度,固化创新做法,以良法为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提供坚实保障,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条例》已于2024年6月5日正式施行。
完善生态环境法规体系
作为江苏省生态环境领域具有统领性、基础性的综合性法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江苏省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体系,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全面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江苏从污染防治攻坚向美丽江苏建设提升、以美丽江苏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完善保护责任体系,明确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园区管理机构、群众自治组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等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要求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
《条例》还规定区域限批、督察、约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环境信用评价、挂牌督办等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实施均提出要求。
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情况,《条例》明确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他们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条例》提出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应用,依法合理有效利用生态环境信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在促进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方面,《条例》明确省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定期协商区域、流域、海域内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重大事项,建立健全规划衔接、数据共享机制,协同推进大气、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协调解决跨界污染纠纷。
聚焦生态保护修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蒋巍介绍,《条例》设“生态保护修复”专章,全面规定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内容,让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实现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要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进一步降低污染负荷;建立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自然生态空间和其他生态空间内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的禁止和限制行为,防止以修复之名行破坏之实。
《条例》提出要建立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机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强化自然保护地、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规定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制度、动态监测制度、价值评价机制。推动建立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碳汇交易。
生态受到损害后如何修复、如何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条例》明确,要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区分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分别规定赔偿义务人的修复和赔偿责任,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磋商的内容,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
同时,省政府还应当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覆盖比例较高地区和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地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的支持力度。
《条例》还明确,设区的市政府应当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等。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环境健康风险识别、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编制环境健康管理规划,建立健全环境健康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环境健康科学研究,提升公民环境健康素养。
《条例》提出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激励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推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担保、绿色投资基金等绿色金融发展。
持续强化污染防治
近年来,江苏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在全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中连续多年获评优秀。但作为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省份,庞大的经济总量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污染防治压力。
为此,《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规定环境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重点攻坚、协同治理,明确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明确建立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重点污染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或者从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中取得,服务保障重大优质项目落地。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规定长江、太湖等重要流域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总磷污染,持续强化污染防治。
同时,《条例》对于完善环境基础建设也有所涉及,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建设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固(危)废收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维,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水环境治理等。
《条例》明确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偷排违法行为,禁止排污单位偷排,增加通过雨水排放口偷排污染物的规定,拓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内涵,严厉打击偷排违法行为;第三方机构对其出具的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及时消除隐患,并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运维机构和治理机构弄虚作假实施处罚实现有法可依。
此外,排污单位对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并规定了未整改、不实整改的法律责任,对于排污单位未制定整改方案或者未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的,给予1万元至3万元的行政处罚,全力防控环境安全风险。
蒋巍表示,未来江苏将继续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恶意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打击危废非法处置、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废水偷排直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办理一批典型案件,综合运用罚款、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禁止从业等处罚手段,严惩恶意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