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开展帮扶指导时要更有针对性
作者:周长军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日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支持绿色发展、优化环境准入、优化环境执法、加大政策支持4个方面部署了重点任务,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健康发展。
与以往一些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的文件相比,《若干措施》在环境准入、信息填报、信用评价等方面,部署了多项新举措,可操作性也明显增强。如在深化环评改革方面,提出有序推进环评分类管理;在规范信用评价方面,提出合理界定评价对象,坚持过惩相当,明确评价结果适用边界条件。提出推进依法不予处罚信息、一定期限之前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不纳入环保信用信息范围等。
近几年,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有关情况的通报》等优化执法方式、服务企业经济发展的文件,2023年修订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对“轻微不罚”“初违不罚”“主观无过错不罚”三个方面不予行政处罚。但一些地方理论学习浮于表面,仍然存在重罚轻管的思想,服务企业发展的意识不强。比如,一些地方为实现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不顾实际情况,强制对相关行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对执法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一罚了之,未能在根本上帮助分析解决问题;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未向被处罚企业作详细的法律解读,未提供企业所需的整改指导,导致企业屡犯屡罚;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三个方面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一些执法人员不愿用、不会用、不敢用。
为确保顺利落实《若干措施》各项措施,帮助企业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进程,笔者认为,各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在制定服务政策措施上要因地制宜。受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模式影响,各地产业结构各有特点、有所区别。例如,在一些地区制造业、加工业相对集中,一些地区重工业比较发达。因此,各地在制定服务方案时,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并与当地政府的年度经济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精准施策。从确定服务产业、服务项目、服务经营主体工作重心入手,开展提升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科学精准治污等专项行动,做到产业发展、污染治理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
在服务方法上要学习、运用兄弟单位先进典型的做法。例如,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环保信用失信记录告知书》《信用修复指引(2023)》“三书送达”服务机制,有效缩短了企业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时间。南通通州推广“学法减罚”,通过开设环保法律法规学习课堂,给违法企业提供减轻处罚的机会,激发企业尊法学法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优化环境执法上要注重环境普法成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实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的同时,应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原则,可以在现场检查、行政处罚、文书下达等各环节,进行执法全过程普法;可以根据企业生产排污状况,开展针对性普法,告知违法行为承担的后果,知晓应遵守的环境法律法规;也可以利用当地行业协会,组织企业集中学习环境法律法规,宣讲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政策,引导企业提高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
在环境治理上支持、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针对VOCs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生态环境部在2020年就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要求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为更好发挥技术指导作用,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生态环境部近期发布的关于征求《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其中已明确低温等离子体和光解(光氧化)及其组合净化技术这两类VOCs治理技术全行业淘汰。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在帮扶过程中,要排查企业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推动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促进绿色低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