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11月施行!云南对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行终身追究
发布者:中国环境网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7日
云南省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公众号10月6日发布消息称,《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制定于1992年的《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废止。
从公开的《条例》了解到,该条例包括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内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消息,绿色低碳发展是创新设置的内容。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消息称,近年来,云南省先后制定、修改了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等一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为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
现行的《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于1992年,1997年和2004年进行过两次修正,其直接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进行了修订,云南省条例明显滞后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与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为使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并将近年来云南省在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的成果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制化,废止原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新的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总则载明,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以美丽云南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该《条例》。
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消息,今年3月召开的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时提到,《条例草案》体现云南特色,其中规定构建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相关内容,明确全省有关人民政府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职责;结合《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对云南省污染防治重点领域的六大水系云南部分及高原湖泊保护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规定。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定了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规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手段促进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定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制度,明确省人民政府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机制的职责。
其中,《条例草案》还创新设置绿色发展章节,绿色发展是在《环境保护法》的章节设置基础上,借鉴吸收外省市的先进立法经验创设的章节。该章节的设置,不仅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有关“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关键举措,更是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谋求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中的绿色发展章节,在最终发布的《条例》中,变更为绿色低碳发展,共有十三条内容。其核心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健全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和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其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在《条例》监督管理章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