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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乡村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布日期:2023-07-10    点击:

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乡村

 

作者:刘志博    发布时间:202371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指出,树立绿色低碳理念,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循环利用,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建设,实现乡村建设与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从摆脱脏乱差到追求强富美,乡村建设正在由点向面、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量到质地发生变革

开展乡村建设要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重要原则,不仅要稳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而且要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当前,让乡村建设与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起来,重点要坚持系统治理导向,统筹协调建设区域与重点任务、生态规律与市场机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多元主体三对关系。

统筹建设区域和重点任务相协调,更加强调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乡村,不能用一把尺子丈量全国乡村建设水平,更不能用一套模式推进全国乡村建设工作。就区域而言,既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乡村在区域生态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中发挥的差异化功能,又要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区域近郊区乡村和远郊区乡村在地理空间上的区位差异,明确村庄定位、类型及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就重点任务而言,围绕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整治提升、长效管护机制建立健全等,明确工作要点,循序渐进、稳中求进。

统筹生态规律和市场机制相协调,更加强调保护与发展协同共进。在乡村建设过程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打造宜居宜业的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氛围,持续推进乡村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同步推进乡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把生态规律和市场机制协调起来,既用好市场机制释放动能,又守护好乡愁、乡韵、乡貌、乡情。这就需要在明晰乡村生态环境公共产品属性及产权归属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政策工具的调控作用,强化对于市场主体运营全过程的监管。

统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多元主体相协调,更加强调共建、共治、共享。持续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乡村建设,要紧紧围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一农村工作的制胜法宝,强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凝聚力,推进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形成乡村建设合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新格局。对于乡村建设进程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充分运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鼓励支持引导多元主体参与乡村建设。此外,广泛吸纳灵活就业群体,凝聚共识、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充分调动人们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长远来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乡村,是由要素、结构、功能构成的系统工程,也是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便民、利民、惠民的民生工程,还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在美丽乡村建设中,要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让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真正惠及广大农民群众,让新征程上农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作者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