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为何要向“水生态环境保护”转变?
作者:魏明海 发布时间:2023年8月31日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林草局等部门印发了《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名称由“水污染防治”调整为“水生态环境保护”,由原来的水污染防治为主向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要素转变,成为《规划》的显著特征。
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价值观、认识论、实践论和方法论的总集成,是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的总方针、总依据和总要求。要做好“十四五”时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就必须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种生态要素的协同治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水环境是保障水资源可利用、水生态可维持的基础;水资源是生命的载体,对维系河流、湖泊等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水生态既是水环境、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又是最终实现“人水和谐”美好愿景的展现。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不仅需要有效控制工业、农业、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而且需要针对流域的水源涵养区、河湖水域及其缓冲带等重要空间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修复,落实生态流量,不断提高生物多样性,提升河湖自净能力,从而有效扩大流域的生态环境容量。只有减排、扩容两手发力,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推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才会持续改善。以往单纯的“水污染防治”已不足以支撑完成“十四五”时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因此,由“水污染防治”向“水生态环境保护”转变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
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水生态环境向往的客观需要
“十三五”期间,碧水保卫战成效显著,我国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水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水环境目标如期实现。然而,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水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水环境质量改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突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欠账仍然较多,城市黑臭水体尚未实现长治久清,松花江、黄河、海河等流域仍存在劣Ⅴ类水体。高耗水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海河、黄河、辽河等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远超40%的生态警戒线,京津冀地区全年约70%的河流出现断流现象。水生态破坏现象十分普遍,长江上游受威胁鱼类种类占全国总数的40%,白鳍豚已功能性灭绝,江豚面临极危态势;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量减少,北方铜鱼、黄河雅罗鱼等常见经济鱼类分布范围急剧缩小,甚至成为濒危物种;太湖、巢湖、滇池等湖库蓝藻水华发生面积及频次居高不下。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和人民生活显著改善,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指标内涵、工作任务在不断拓展。虽然很多河湖现在水变清了,但原本存在的鱼虾却少了甚至没了,人民群众“记忆中的河湖”消失了,单纯的水质改善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还有很大的差距,“十四五”时期推进含义更丰富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势在必行。
符合我国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现实规律
从国际实践经验来看,欧美发达国家水生态环境保护进程普遍经历了“污染治理—水质改善—生态修复”3个阶段。美国、欧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强调水生态保护修复并先后开展了监测评价工作,不断完善有关监测评价和管理的法规,进入以水生态状况为核心的评价管理阶段。自“九五”以来,我国共编制实施了5期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国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上升到2020年底的83.4%。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水环境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小,部分水体已具备水生态保护修复的基本条件。
与此同时,经过试点研究,长江、松花江、太湖、辽河等流域已具备相关的水生态监测及评价工作基础;北京、辽宁、江苏、浙江等地也在积极探索开展水生态监测与评价工作。2021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环监测〔2021〕117号),明确推动“三水统筹”,增强水生态环境监测,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流域及青藏高原地区水生态调查监测。2022年,生态环境部印发《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工作方案(2022—2024年)》(水体函〔2022〕10号)和《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方案(试行)》(环办监测函〔2022〕169号),在长江流域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聚焦长江流域突出水生态问题,以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三大指标为核心进行考核。以上工作为统筹推进水生态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因此,由“水污染防治”向“水生态环境保护”转变是在准确把握我国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发展阶段基础上做出的科学判断,构建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要素的新格局符合我国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