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统筹依法保护海洋环境
作者:程维嘉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日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发布至今逾30年的时间里,曾经过1次修订、3次修正。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再次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将体现陆海统筹的有关制度纳入法律,在业界已呼吁多年。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这深刻揭示了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陆地与海洋虽形态不同,但是在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中是系统关联的。海洋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地上。以往一些地方从物理层面将陆地和海洋切割分离保护的思路和做法是行不通的。
陆海统筹既是治理思路的转变,也是现实工作的需要。在众望所归下修订通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现了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要求,从顶层设计着手解决了海陆分割治理问题,凸显了新形势下海洋环境的整体性保护思路,将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是海洋大国,大陆海岸线1.8万多公里、海岛岸线1.4万多公里、主张管辖海域总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陆海统筹关乎岸线人民的生态福祉。然而,一些寸土寸金的沿海地区对海洋资源的依赖程度较强,对于保护的意识和要求却不够。在保护和开发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时,容易以过度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来换取地方经济的发展,出现违规“向海借地”搞建设、过度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生产生活污染源排放加剧滨海环境污染等问题。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实施将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契机。《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将陆海统筹作为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的原则,规定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许多制度安排都体现了陆海统筹、区域联动。这将促进沿海各地将海洋环境保护列入各级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决策中,使全社会对生产生活与海洋环境的相关性予以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让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
“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开局良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推进,海洋环境质量得到新的提升。山东省青岛市灵山湾将30公里的海岸线打造成市民临海亲海的城市“会客厅”。福建省宁德市集中开展海上养殖绿色转型,大幅减少渔业垃圾,将过去的海漂垃圾场改造成美丽的“海上田园”。海南省三亚湾着力防治入海污染物、修复自然生态、提升湾区环境质量和公众亲海体验,成为宜居宜游、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一个个生动实践说明,在人们着力陆海统筹保护海洋环境的同时,美好的海洋环境也在反哺着海岸线上与海相亲的人们。
正是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多年来的有力支撑之下,才有了海洋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成果;而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逐步形成的陆海统筹、上下协同、齐抓共管的治理体系和工作格局,也通过《海洋环境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
《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明确推进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将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统一起来;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协调其管理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环境质量相关要求,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生态保护、突出海陆一体的整体性理念在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上得到了充分表达。
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加强释法、普法、用法工作。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牵引,持续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提升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以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书写更多人海和谐的生动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