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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协调机制,促进生态系统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布日期:2024-08-29    点击:

强化协调机制,促进生态系统健康发展


作者:胡义清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9日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成效显著,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持续提升。与此同时,也存在生态系统脆弱且面临退化、受威胁物种比例较高、遗传资源保护难度加大等挑战,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从生态治理的视角看,当前生物多样性管理多部门协作、央地联动机制亟须深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这是解决该问题的有力举措,对全面提高生物多样性治理水平、提升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持续性具有重要作用。

有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体制机制障碍的克服。生物多样性是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具有复杂性、动态性。光热水土气等多种要素的变化以及人类活动,都会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境、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缓解气候变化等需要全社会联合行动,才能取得显著效果。联合行动需要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和程序,需要能够统率各级部门和各个地方的权威机构。协调机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有助于克服行政体制下条块分割的弊端,减少部门和地方各自为政的局限性,将整合各方面的资源,提高联合行动的效率。当前正在实施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需要更多尊重自然规律与物种分布形态。自然保护地的合并、边界变更以及管控分区调整等往往与原有的行政区域不一致,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强有力的协调机制。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等也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化解自然保护区在申报、投资、建设过程中的矛盾与纠纷。

有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政策的统一。加大依法保护和监管力度,离不开强化协调工作机制。我国已经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重要法律,相关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条例规章等。国家和地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持续发展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但国家层面更加着眼于整体和长远利益,有的地方却出于眼前和局部利益考虑而“搞变通”。国家法规政策最终要在地方执行落实,如果落实不到位,可能就会对自然生境和珍稀物种保护带来影响。有的地方立法时,把国家法规政策中最有约束性的内容,如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等刚性规定删去,为项目建设打开方便之门。强化工作协调机制有助于中央加大对地方的监督指导,夯实地方责任,减少法律法规落实中的变形走样,确保上下高效联动、形成保护合力。

有助于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的健全。完备的监测体系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环节。我国积极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的责任,目前全国共建立了749个监测样区,取得监测记录180万条,创建了全国监测数据信息管理平台,汇集了海量的监测数据。但全国生物多样性监测还缺少系统的总体规划。由于参与监测单位众多,各个单位提供的元数据格式、管理和运行机制各异,导致监测数据和重要信息无法充分共享。强化工作协调机制,有利于加强监测方面的顶层设计,打通数据信息共享的堵点,实现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真正共享。

有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合作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解决陆地和海洋利用的变化、生物体直接过度利用、气候变化、包括臭氧在内的污染和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需要所有的国家与地区携手合作。强化工作协调机制有利于统一发声,集中全国的智慧与力量参与制定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约、战略等法规文件,统筹国内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资金、技术、信息、经验等,也有利于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统一,更有效地应对西方国家对中国进行规锁的企图,维护我国的发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