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林业碳汇+”实现机制
作者: 邹丽梅 发布时间:2021.04.11
2020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我国2030年前达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碳中和可以通过林业碳汇、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相对于其他工业减排而言,林业碳汇在精准扶贫、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生态利益优势,而且还涉及到众多普通林农的切身利益,具有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能实现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提高林农收益的三重功效,是一种一举多得的绿色减排方式。
黑龙江探索碳汇交易十年间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丰富、碳密度较高、固碳潜力大,应该大力开展林业碳汇交易。我省各级政府也非常重视林业碳汇工作。2011年即指出要加快林区经济转型,积极探索开展碳汇交易,率先在国有林区中开展林业碳汇研究和试点工作。截至2018年底,已开发6个中国资源减排黑龙江林业碳汇项目,目前已编制完成《黑龙江省林业碳汇经济发展规划(2019-2030)》,至2030年将完成406万公顷碳汇项目建设,年均减排量971.4万吨,年均产值可达8.84亿元。开展林业碳汇交易,标志着黑龙江林业正在从生态效益向经济效益转变迈出重要步伐,昔日的森工产业正踏上新的发展之路。但相较于临近省份,黑龙江林业碳汇仍存在数量过少、形式单一等问题,不仅影响了林业经济的发展、林农的收益,也不利于林业在治理气候上作用的发挥。目前,在国家着手制定碳中和方案之际,黑龙江省需抓住时机,创新性地设计黑龙江省林业碳汇交易发展路径。
依托生态属性构建林业碳汇交易新格局
传统的林业碳汇交易存在范围狭窄、项目注册难度较大、交易成本较高的问题,导致黑龙江省这些年林业碳汇经济发展较慢,我省需在林业碳汇交易形式方面进行突破与创新,克服传统困境。
第一,扩大交易主体范围。原来的碳交易机制设计主要采用以点带面的原则,先从重点排放企业入手,将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等重点排放行业纳入强行碳交易体系,以重点企业来推动全社会的减排。但是当前在我们已把绿色发展作为国策,社会民众对低碳出行、环境治理和绿色发展已有了深度认知并形成了广泛共识的前提下,如果还只是将林业碳汇配额和控制等只针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则不利于推动全社会的减排,也滞后于国际社会绿色潮流的内在发展需求。我省需通过政策引导和驱动,让更多的省内外相关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积极参与到林业碳汇自愿交易中来,当事人可以自行购买林业碳汇,这样既能实现其保护环境的初衷,又能扩大林业碳汇交易的市场。
第二,申报对象化零为整。原来的碳汇模式都是以国有林地为申报对象,一些集体还有比较分散的零碎的林地,就没法参与到碳汇项目中。针对集体与个人林地难以参与林业碳汇交易的问题,可以把农村细碎化的林地资源作为储备进行林业碳汇项目,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和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化零为整模式。相对于与企业对接的林业碳汇,化零为整的林业碳汇面向的是家庭和个人,针对林农个人享有经营权的林地,在不影响正常林木产品收益的情况下,还可以为其新增一份碳汇收益。
第三,建设黑龙江省林业碳汇项目信息化平台。缺乏区域性的交易平台是我省林业碳汇经济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我国已建立起了多个碳交易试点,但各地也都有自己的保护政策,我省本身缺乏过硬的林业碳汇项目和交易经验,各地对非试点区域内碳汇项目又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导致我们竞争力不强。依托数字林业建设,我省采用“林业碳汇项目+互联网”模式,构建全省林业碳汇管理网络,通过信息化平台,推进林业碳汇项目信息共享、公开透明,保证林业碳汇项目的类型、规模和碳汇量等信息在平台上可以查阅、可以展示,推动林业碳汇项目有序开发、有效管理,增强黑龙江林业碳汇的市场可信度。
创新绿色发展探索“林业碳汇+”机制
应确立“林业碳汇+”理念,创新发展机制,规划一系列推广与应用场景,推动我省林业碳汇交易实现新机制。
第一,“林业碳汇+”会议形式。目前,我国已经有大量的会议实现了会议零排放。我省本就是林业大省,在我省召开的会议,先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审定因交通、餐饮、住宿等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再由会议主办方认购林业碳汇,抵消会议期间产生的碳排量,最终实现各类会议的零排放,成为推进我省林业碳汇自愿市场和适应国家最终碳中和目标的排头兵。
第二,“林业碳汇+”全民义务植树形式。我省先通过制定地方性规章的形式确立全民的植树义务,这项义务符合广大人民为建设美丽中国创造更好生态条件的愿望,更容易被接受。当然植树义务不一定要亲自履行,可以通过购买林业碳汇的方式来完成。这样既可以适时地推广林业碳汇的生态作用,又可以进一步缓解目前许多义务植树活动“无地种树”的尴尬局面。
第三,“林业碳汇+”生态司法。将林业碳汇融入司法实践,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分子通过购买林业碳汇来与复绿补种责任相冲抵,专款专用,并可获得从宽处理,以此作为破坏生态资源类犯罪的惩罚措施。在民事生态损害赔偿领域,侵权人不仅造成了资源的破坏,同时还会引起周围环境的损害,资源的破坏是客观的和可视化的,而生态环境的破坏是看不见却影响深远的,面对生态利益的赔偿困境时,也可以考虑将林业碳汇交易与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相结合,通过购买林业碳汇的方式,既实现了赔偿,又体现了生态利益。
加强政策驱动扩大多部门交流和宣传
林业碳汇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政策驱动型交易产品,没有政策作为先导对相关企业做强行性要求,引导非重点企业和全民进行减排义务的宣传,将很难进行广泛推广。同时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发展我省林业碳汇对于应对国家气候治理战略、拓展发展空间、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脱贫乡村振兴具有重大意义,加大宣传也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林业碳汇发展的氛围。
第一,加强政策法律引导。我省颁布了很多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的法律法规,由于林业碳汇是新生事物,黑龙江林业碳汇交易方式、交易规则、交易风险管理、交易争议处理等一系列事务尚需要规范。在推进我省林业碳汇交易、管理及推广过程中,我省应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方式,落实启动林业碳汇项目新机制,首先引入项目开发主体、参与主体、引入国际国内企业等社会力量做参与主体,引导他们投入开发新的林业碳汇项目;其次,在政策导向方面将林业碳汇项目优先纳入林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再次,针对林业碳汇交易、林业碳汇补偿和林业碳汇产权等出台行政法规,理顺交易秩序与管理秩序。
第二,扩大交流与合作。林业碳汇项目确立程序复杂,不仅涉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还涉及到第三方碳排放核查认证机构、纳入控排的重点企业、自愿减排企业等。加强各方的合作和交流,强化与相关社会组织、企业、科研单位和院校等机构在更宽领域、更大平台、更深层次的合作是进一步开展我省林业碳汇项目的推动力。在合作交流中及时总结提炼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与交易可复制的经验,推动龙江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由点及面、由国有林场走向集体和林农、由重点排放企业走向自愿市场。
第三,加大宣传与教育。林业碳汇项目程序和技术要求复杂,目前社会上对林业碳汇也存在认识误区,这些误区被一些不法集资者利用并宣传扩大,形成投资陷阱。我们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创新宣传方式,结合黑龙江省森林资源和林区经济实力来有针对性地开发林业碳汇产品,让更多的民众了解林业碳汇、林业碳汇产品、林业碳汇实现形式,推动龙江林业碳汇发展,实现经济发展、林农富裕,为拓宽气候治理途径,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尽一份力。
(作者系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