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绿增殖不负青山不负海
海南法院深入践行生态保护恢复性司法理念
记者:邢东伟 崔善红 发布时间:2024年7月28日
“经过实地考察,补种的144株重阳木存活了66株,你的生态修复义务还未完成,要继续补种。”6月3日上午10时,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胡欠欠与昌江黎族自治县王下乡村民韩某某来到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霸王岭腹地实地回访生态修复情况。这是海南法院践行生态保护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海南法院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筑牢国家公园生态安全司法屏障,增强海洋环境资源保护司法效能,推动建立多功能的生态修复司法基地,努力打造有辨识度的环境资源审判海南样板,为建设生态一流、绿色低碳的自由贸易港贡献司法力量。
补植复绿 当好雨林生态卫士
“现在开庭!”6月3日上午9时许,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霸王岭分局文化广场,白沙县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正在进行。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至10月,韩某某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砍伐了9株野生龙眼木和52株天然阔叶树。经鉴定,被毁林木位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国家二级公益林地内,其中野生龙眼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24年1月9日,韩某某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造林协议书”,约定由其通过在雨林中补种144株重阳木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费用由韩某某承担。
“被告人韩某某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韩某某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主审法官当庭宣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为适应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需要,强化对国家公园的环境资源保护,经海南省高院指定,2024年1月1日起,白沙县法院集中管辖东方、白沙、昌江、乐东四个市县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此前,该类案件由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提级管辖。
为加强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司法保护和服务,2022年6月,海南省高院制定了《关于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试行)》,明确要求针对涉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案件特点,探索适用保护令、修复令、督促令等制度以及限期履行、代为履行、劳务代偿等特殊执行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增殖放流 助力海洋生态修复
2023年8月8日上午,在休渔期内的昌江县海尾港一改往日的宁静,变得热闹非凡。一场增殖放流活动在此举行,97万尾鱼苗被放流大海。据悉,该场活动是海南省二中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判决的后续执行。
2023年8月,海南省高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构建“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生态修复举措,被广泛运用于海南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系统性修复。
今年5月30日,在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海南海龟救护保育中心,海南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办案中查获后寄养在此的10只绿海龟在进行野化训练。
海口海事法院在审理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决周某某支付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万余元,赔偿款项用于支付案涉10只活体海龟、5只活体玳瑁的寄养、放生费用或用于其他海洋生态修复。
此案主办法官吴永林表示,充分考虑周某某在水产养殖方面专业技术能力,法院同意其以在大专院校实践教学授课和现金赔偿相结合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开创了省内技术性劳务代偿的先河。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把脉问诊 形成联动保护格局
2024年5月29日上午,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与会人员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和司法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海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戴军,党组成员、副院长夏君丽参加应询,并结合海南法院环资审判工作实际进行了回答。
守护海南生态环境,仅靠法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多部门同向发力,形成协同联动的生态司法保护新格局。
海口海事法院在琼海市农业农村局的大力支持下,在琼海市潭门渔港设立了海洋生态修复和教育基地。该基地设立后将进一步推动增殖放流、人工鱼礁等生态修复的落实。
海口海事法院与海南省检一分院签署共建海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备忘录,就推进海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制度创新、探索多元化实际修复方式等达成共识,完善法检生态保护司法协作机制。
海口中院在陈某华等40人污染环境罪执行案件中,邀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就涉案废旧电池处置问题进行研究,最终促成涉案废旧电池得到妥善处置,有效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海口琼山区法院与环境保护部门共同探索建立生态修复执行制度、监督制度,使补植复绿、复垦土地、增殖放流鱼虾苗等执行方式、执行流程合法化、规范化,积极推动构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共建共治机制。
2018年以来,海南法院积极联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资规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水务部门、渔业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全程跟踪督促责任人全面充分履行判决确定的生态修复义务,形成“破坏—判罚—修复—监督”完整闭环,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有效恢复。
据统计,2018年以来海南法院共依法判令生态环境破坏者承担修复费用3400余万元,补植树木17.3万余株,增殖放流430余万尾,土地修复470余亩,引导当事人自愿认购碳汇2800余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