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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法院首次适用“绿色原则”判决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虎星公司越线开矿破坏生态被判赔60余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布日期:2021-03-31    点击:

广元法院首次适用“绿色原则”判决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虎星公司越线开矿破坏生态被判赔60余万元

记者:张厚美 发布时间:2021.03.30


被告立即停止向矿区河沟流域堆倒矿渣;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异地植被补植复绿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


日前,由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广元市虎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星公司)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广元市检察院检察长刘萍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阳作为审判长,共同出庭履行公益诉讼检察和审判职责,联手向损害生态环境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亮剑”。据悉,本案是《民法典》施行以来,广元法院首次适用绿色原则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超占林地造成原有森林植被损毁


20158月,虎星公司竞得广元市利州区工农镇滩子沟建筑用石灰岩采矿权。随后,公司向利州区林业和园林局提出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得到同意批复。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虎星公司向四川省林业厅提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四川省林业厅向虎星公司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石灰岩矿项目使用广元市利州区集体林地。但虎星公司篡改林地面积,并持篡改后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向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申请办理了临时用地许可。


在后续采矿生产中,虎星公司超越许可范围占用林地开采作业、运输、堆砌砂石。超占林地造成原有森林植被损毁,原址已不具备恢复植被条件。同时,在矿区的南边区域,由于随意堆倒矿渣,造成一河沟水流阻塞,影响河道植被生长和雨季行洪。据悉,此河沟流经区域属嘉陵江流域的一级支流,带有矿渣的径流汇入嘉陵江流域,水质易受污染,威胁城区居民饮水安全。


公益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被告当庭履行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充分履行职责,针对被告人超许可占用林地采矿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等争议焦点,出示了书证、第三方专业鉴定意见和视频资料等证据,并对生态环境资源受损程度、修复费用计算等问题进行了专业解读。


据此,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向矿区河沟流域堆倒矿渣的侵害行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广元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异地植被补植复绿费用603122.89元和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5万元。


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损害了生态环境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支持检察机关的所有公益诉讼请求。


“我们接受法庭的所有判决。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我们一定会牢记教训,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坚持走绿色发展道路,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被告虎星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服从判决,并当庭履行判决,支付了60余万元异地植被补植复绿费用。


检察长释法说理,呼吁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条文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为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以及在利益冲突时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了法律指引。


“今年224日,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要求各行各业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本案中,一方面被告造成生态环境严重受损的行为让人格外痛心;另一方面,被告堆倒矿渣的行为严重威胁嘉陵江上游水生生态。希望被告能够牢记此次教训,明白在生态面前再小的地方都不能破坏,在保护面前再大的诱惑都不能动心。陈述环节,刘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深入释法说理。


最后,张阳宣判:“本案中,虎星公司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侵害环境公共利益,有违《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构成生态环境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刘萍呼吁社会各界要敬畏自然,爱护生态环境,落实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为保护好长江上游生态屏障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