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苏浙皖三地非法处置危废产业链
长三角地区首个三省联动生态环境案件判决
28人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至4年5个月,最高处罚金20万元
记者:杨佳伟 王雯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1日
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特大跨省污染环境案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决被告人周某荣等28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四年五个月,最高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时,发布从业禁止令,责令周某荣等被告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年不得从事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业务。
这是生态环境部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第四批8个涉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之一,也是长三角地区首个三省联动生态环境判决案件。
此案的成功办理,斩断了横亘在苏浙皖三地非法处置危险废液的产业链条,有力地震慑了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小作坊牵出一条“黑色”产业链
案件的经过,要从一次群众举报说起。2020年4月,群众举报湖州市织里镇某村一间小作坊常有刺鼻气味飘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而映入眼帘的一幕让所有人目瞪口呆。
“现场一片狼藉,各种简易容器随处堆放,黑色和褐色的油状液体溢流在场地上,散发出强烈的刺激性气味。”现场取样执法人员介绍说。
经鉴定,现场不明化学物质为有机玻璃制造产生的精馏残渣(即本案所涉的废甲酯油),属于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泄漏的废甲酯油,对小作坊及周围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
此后,生态环境、公安等多部门联动赶赴江苏、安徽等地,对涉及的上下游产业进行调查取证。伴随着废甲酯油燃烧的滚滚浓烟,一条非法销售、收购、加工、使用废甲酯油的黑色产业链逐渐呈现在大众眼前。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华、郑某章等人于2016年起分别在江苏盐城,安徽省滁州、宣城,浙江省湖州等地从事无证有机玻璃加工,在明知蒸馏有机玻璃产生的废液(俗称废甲酯油)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的情况下,将废液非法出售给无资质人员。周某荣等人作为“中间商”于2018年7月—2020年7月期间违法收购废液,经简单处理后转卖给下游安徽燃料油收购商。时因废液泄漏造成土壤污染,下游收购商吴某良、何某刚等人将废甲酯油与其他燃料油混合后,以“重油”名义转卖至安徽灵璧县和萧县等地的沥青搅拌站。“重油”最终被作为燃料油使用,在焚烧过程中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我以前就从事废油生意,废甲酯油能燃烧,倒卖有利可图,浙江2016年开始大力整治非法处置废甲酯油后,很多小作坊都搬到周边省份去了,我们私底下还在买卖。”被告人张某春说。
调查发现,最初300元左右一吨的废甲酯油经中间商转卖,与其他燃料油混合加工后,最终能以超过3000元一吨的高价出售。据了解,本案中非法处置废甲酯油共计2000余吨,所涉金额高达上千万元,造成的严重污染,生态修复成本在1300万元以上。
现场侦查实验驳斥了“无罪抗辩”
案件受理后,类似“废甲酯油燃烧后不会产生污染,这是资源回收利用,我的委托人无罪”这样尖锐的辩护意见一度让办案法官犯了难。究竟这是一条表面看似“无害化处理”、实则谋取不法利益的“黑色”产业链,还是一条的变废为宝、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绿色”产业链?这个问题必须要让事实说话。
为此,办案法官反复研究了多达3000多页的卷宗,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走访了浙江省环科院相关领域的专家。
为了还原真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2021年9月,承办法官推动公安、检察、生态环境部门与安徽省有关部门协调后,共赴安徽现场进行侦查实验。
“当时从那家被查处的安徽燃料商作坊中拉了一车完全一样的废液过来,放在同一个沥青搅拌站中燃烧,按照规定方式采集并分析气体。”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表示。
侦查实验表明,废甲酯油在自然燃烧状态下因燃烧不充分会产生有毒物质污染大气。结合证据,证实了吴某良等人的行为产生了环境污染后果,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当时抱着侥幸心理,心想废甲酯油是从省外买来再卖到省外,自己只是转道手,省内应该没人会抓我。”一名被告人在接受宣判时这样说道。
在现场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案发地湖州市织里镇某村的村民正通过“共享法庭”观看庭审。这位村民感慨道:“没想到一个举报电话,受到这么多部门重视,这么快就把不法分子判了,而且被污染的土地也在修复中了,我们打心眼里感谢党、感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