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记者:郭峰 徐小龙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1日
据云南省委、省政府消息,2021年4月6日至5月6日,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1年7月14日将督察发现的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云南省,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规定,对52个责任单位和158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其中,厅级单位15个,县处级单位24个,乡科级单位13个;厅级干部37人,县处级干部84人,乡科级及以下人员37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5人,诫勉、通报等处理93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昆明市长腰山过度开发、铭真高尔夫球场违规建设,严重破坏滇池生态系统完整性问题
省级相关部门,昆明市、晋宁区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浮于表面,践行“两个维护”不坚决不彻底,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到位,置滇池保护于不顾,一味向滇池要土地、要发展空间;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委巡视指出的问题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应付整改,铭真高尔夫球场违法建设、违规经营,侵占滇池保护区问题长达10余年;政绩观扭曲,与民争湖、与民争利,为满足企业项目建设而任意调整生态隔离带、违规改变入湖河道功能、将禁建区调整为商业建设用地、多次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法治意识、规矩意识淡薄,行政审批监管职能底线失守,为规避上级审批违规拆分审批,为规避风险违规将审批权下放,以形式上的合规掩盖实质上的违法;部分领导干部权力观不正,责任意识淡化,滥用权力、失职渎职、权钱交易,为相关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导致滇池周边大量房地产与湖争地,违规违建问题突出、愈演愈烈,严重破坏滇池生态系统完整性。
根据调查情况,对昆明市委、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党工委、管委会,晋宁区委、区政府等34个责任单位追责问责;对81名责任人追责问责。
涉及省管干部22人,其中,西双版纳州委原常委、常务副州长傅希(时任昆明市晋宁区委书记),昆明市原副市长王道兴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给予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喜良(时任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副主任,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调研员;昆明理工大学保留副厅级待遇干部吴涛(时任昆明市副市长),还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党工委书记武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晋宁区正处级干部李福军(时任晋宁区委书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涉及县处级干部42人,其中,给予时任晋宁古滇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晋宁区区长徐波(已辞去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时任昆明市滇管局局长柳伟,晋宁区原副区长陈海清,晋宁古滇管委会原副主任苏雪峰等3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涉及乡科级及以下人员17人,其中,给予时任晋宁区规划局局长郑云华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给予时任晋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综合科科长闫辉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二、玉溪市杞麓湖保护治理工作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玉溪市委、市政府,通海县委、县政府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深不透,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对2016年、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均严肃指出“杞麓湖流域内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的问题不重视,在较长时期内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待治污,环湖截污治污工程成为有名无实、截污不治污、治标不治本的面子工程,杞麓湖水质恶化趋势长期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面对杞麓湖水质恶化趋势难以逆转、水质考核任务难以完成的局面,不作为、乱作为发展到公然造假,不但没有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截污治污,而是不顾实际情况、不经科学论证,违反规定程序乱决策、乱拍板,斥资数千万,实施柔性围隔、水质提升站、补水管道延伸到国控点附近等三个工程,给监测数据强行“注水”,干扰国控点监测采样区域水质监测数据,营造水质改善假象。
根据调查情况,对玉溪市委、市政府,通海县委、县政府等6个责任单位通报问责;对29名责任人追责问责。其中,玉溪市委原书记、市级总河长罗应光,还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玉溪市原副市长贺彬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一级主任科员王秋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省环境科学院原高级工程师田军被取消退休待遇,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处长侯鼎,生态文明建设处处长、一级调研员邓加忠,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给予玉溪技师学院党委书记卢维江(时任通海县委书记、杞麓湖县级湖长)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时任通海县委副书记、县长马春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通海县副县长常伟、赵春波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三、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推动不力,“母亲河”东河水质持续恶化问题
保山市委、市政府,隆阳区委、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深入不深刻,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定力不坚定、不坚决,口号多、落实少,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存在“七个有之”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得不牢,群众观点、宗旨意识淡薄,群众对生态环境利益的诉求长期被忽视,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解决不到位;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缺失,组织领导、系统研究、统筹部署不力,主体责任、主管责任、监管责任不落实;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不严不实,不负责不担当,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东河污染治理,城市截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推进缓慢,基础设施严重缺失,特别是在东河污染问题治理上零敲碎打、各自为政,生产废水和大量生活污水直排东河,东河水质持续恶化,2018年监测水质为Ⅲ类,2020年水质降为劣Ⅴ类。
根据调查情况,给予保山市委、市政府,隆阳区委、区政府4个责任单位通报问责;对21名责任人追责问责。其中,给予保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杜春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保山市原副市长、隆阳区委原书记耿梅,保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朱剑平,因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保山市副市长张云怡,保山市水务局党组成员、保山市河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龚娟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隆阳区委副书记、区长杨俊波(时任隆阳区副区长、常务副区长)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隆阳区副区长陆德富政务记过处分。
四、文山州文山市二河沟一级电站违建小水电严重破坏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问题
2016年以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长江经济带120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报告的函》均指出文山州二河沟一级电站取水口、引水渠位于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要求查处并拆除违建设施。省水利厅作为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核确定二河沟一级电站清理整改分类时未认真审核把关,将本应纳入“立即退出类”的二河沟一级电站列为“限期退出类”。文山州政府,文山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不动真碰硬,回避矛盾,对反馈问题整改敷衍应对,对违法行为不查处,对违建违法设施不拆除,直到2021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通报曝光后,才进行拆除整改。
根据调查情况,给予省水利厅,文山州政府,文山市委、市政府4个责任单位通报问责;对16名责任人追责问责。其中,文山州委原副书记、州长张秀兰,还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目前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文山州副州长周家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文山州政协保留副厅级待遇干部李春林(时任文山州副州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文山市政协保留副处级待遇干部黄绍科(时任文山市副市长),文山市水务局局长王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文山市水务局副局长张伟党内警告处分。
五、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环境污染问题
景洪市政府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谋划不力。针对辖区出现的生活垃圾超量处置严重、已接近满库容的问题,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视不够、投入不足,2016年就计划启动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推进缓慢,2020年12月才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相关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统筹应对、采取措施不力,不同程度存在失职失责,致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染治理设施形同摆设,渗透处理设备停用500余天,部分渗滤液直排污染环境,导致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根据调查情况,给予景洪市政府、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景洪市城管局等4个责任单位问责;对11名责任人追责问责。其中,给予景洪市委副书记、市长白玲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西双版纳绿洲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贾胜生(时任景洪市副市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景洪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赵江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景洪市环卫清洁公司副总经理董玉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景洪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场长陈俊江政务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