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好了,动物多了,“欺负”人咋办?
作者:李贤义 发布时间:2021.02.08
“江西婺源全县18个乡镇,有16个是野猪危害的重灾区”,“云南澜沧一位48岁村民被野象攻击身亡”……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野生动物数量逐渐增加,活动越来越频繁,和人“正面冲突”,甚至“欺负”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致害补偿范围窄,责任主体不明确
据了解,发生致害较多的野生动物主要包括野猪、狼、猴子、大象、鸟类等,多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
“私自捕杀违法,我们无权擅自猎捕。”在一些“受灾”地区,村民大多持此观点,往往只能通过扎藩篱或稻草人、养狗甚至增加人力巡逻来减少致害事件发生,但效果并不理想。
野生动物保护最终目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因此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不应以损害当地居民的利益为代价。
就此,《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广西玉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教授彭本利认为,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方面,目前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补偿的范围窄。《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但现实中很多的损失是由非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引起的,导致这部分损失没法获得补偿。
二是补偿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因野生动物致害造成损失的应该由谁来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采取的是属地原则,即“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一级的地方政府进行补偿,甚至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
野生动物比较丰富、“肇事”事件较多的地区往往是经济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受制于经费和管理能力的不足,在实践中有效补偿往往“落不了地”。
虽然规定“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但性质上只是辅助性的,彭本利介绍说。
“在这个问题上,国家并没有采取简单的民法赔偿制度,而是采取补偿制度。也就是说,国家给予农民因此而遭受的财产损害不是足额、及时、完整的赔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高利红进一步解释道。
据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超介绍,由于广西的国家级保护区多,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做得不错,因此动物与人“斗争”现象也比较普遍,但当地没有相关补偿办法,导致受损农户无法获偿。
早在2017年,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委托广西大学做了一个相关补偿办法立法前评估报告,但据我了解,迄今尚未出台。熊超介绍说。
据统计,目前出台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只有北京、吉林、西藏等不足10个地方,但补偿范围、标准不一。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规定,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损失,应该按照核实的损失量和当地区(县)上一年度该类农作物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80%。
但据曾遭受野猪致害的北京市密云区村民反映,有一年他们只申领到了60元补贴,之后大家觉得钱少,程序又麻烦,就不愿意申领补偿了。
补偿有异议时,可通过诉讼维权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实行的是多部门监管的体制,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联动机制,而且野生动物致害事件主要发生在偏远的基层,基层人民政府执法能力不足,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日益增多的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彭本利表示。
他认为,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野生动物保护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和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各专业部门所拥有的调查能力、专业知识、背景信息、事实证据等优势或便利,开展行政协助。以综合化、系统化、整体化的方式,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和致害补偿工作。
在拓展补偿的范围和经费来源方面,彭本利认为,应将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范围拓展到所有野生动物。补偿的形式除了货币补偿外,可以采取生态移民补偿、替代生计项目补偿等多种形式。要加大多元化补偿的经费来源,除了加大财政补偿资金和推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外,努力争取社会资金,如民间组织、环保社团、国际组织等的捐助等,并设立专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基金进行管理。
他同时建议,要明确规定国家是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责任主体,即国家是补偿主体而不是补助主体;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是执行主体而不是补偿责任主体,只是由其具体负责核查并发放补偿。
当发生野生动物致害事件时,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
彭本利认为,相应的诉讼机制要进一步保障。当受害群众无法得到补偿或者对补偿存在争议时,受害的群众可通过司法诉讼维权,但这种致害补偿的诉讼在性质上仍属于民事诉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应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的动态管理机制,保持重要野生动物名录的灵活性,适时根据情况增减需要重点保护的物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长兴认为。
根据野生动物种群情况,可建立分时段、分区域的野生动物保护机制,确立严格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和标准。这样在物种稀缺时实施有效保护,在种群泛滥时降低保护成本、合理利用资源,从而建立目标明确、成本合理、措施得当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形成野生动物保护的长效机制。刘长兴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