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办法促进生态文明教育
记者:罗莎莎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7日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江苏省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2022年9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共六章40条,包括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家庭生态文明教育、社会生态文明教育、保障激励措施等内容,吸收了省内外生态文明教育法规政策研究的最新成果,提出了具有一定前瞻性和引领性的措施。
“必须把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先导性和基础性工作,将其融入社会教育全过程。”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于红霞表示,《办法》的出台是普及和加强全省生态文明教育工作的创新举措,对推动构建生态环境社会行动体系、更好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压实细化多部门责任
生态文明教育是通过开展资源环境国情教育以及生态文明科普教育,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知识,以及传承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等方式,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培养生态环境保护技能和行为习惯的教育活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压实方方面面的责任。
《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态文明教育的领导责任,细化了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的生态文明教育责任,并从江苏实际出发,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在生态文明教育中发挥作用的具体途径。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教育的领导,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相关专项规划,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态文明教育重大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教育工作。
《办法》对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的生态文明教育职责也作了规定。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面向村(居)民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生态文明教育节目的制作和传播力度,刊播生态文明公益广告,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和实践,对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有效拓展普及宽深度
为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教育的公众参与度、普及度、认知度,细化社会各界职责,必须要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引导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生态文明建设。
《办法》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明确了生态文明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办法》明确,普及和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组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接受生态文明教育的权利,为生态文明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带头履行生态文明教育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单位文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并支持职工参加生态文明教育。
《办法》将青少年作为生态文明教育的重点对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按照规定组织落实学校生态文明教育教学要求,充实、培养生态文明教育师资力量和课外辅导员,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教师业务培训内容。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应当为学校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提供便利和支持。
《办法》设立“家庭生态文明教育”专章,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培育、引导和影响未成年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为家庭生态文明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生态文明教育服务活动。
构筑系统性保障机制
对于如何进一步激发各单位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的内生动力,《办法》初步构筑了系统完整、科学可行的生态文明教育支撑保障机制,为推动全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教育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保障。
《办法》规定,建立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接受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公务员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
对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有关方面普遍关注的师资力量、教育资源、经费保障等问题,《办法》也作出相应的保障激励措施规定,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生态文明教育师资力量建设,指导做好授课教师和课外辅导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文明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生态文明教育网络学习课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面向不同群体的生态文明教育读本,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提供资源、指导和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指导支持学校建设生态文明教育资源库,完善校本课程。
在经费保障方面,《办法》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所需的经费由本单位承担,生态文明教育中涉及清洁生产培训的费用可以依法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此外,《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等应当推动建立生态文明教育激励评价机制,采取典型示范、基地建设、警示教育、资源共享、交流合作、检查评估等措施促进生态文明教育工作。
《办法》要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等推选活动应当将家庭生态文明教育情况纳入评价标准。对在生态文明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办法》同时明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生态文明教育工作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有关组织和个人未依法履行生态文明教育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