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开始施行
记者:郑秀亮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7日
今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6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第12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就《条例》有关内容作全面介绍,推动《条例》立法目的的实现。
构建生态环境“大教育”格局
环境保护,教育为本。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蒋宏奇在会上介绍说,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推进生态环境教育工作,让全社会行动起来,做生态文明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也是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重要举措,并将进一步完善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有利于提升广东生态环境教育的质效,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生态环境的“大教育”格局,凝聚起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处长杨迪表示,《条例》是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首部“小切口”立法,从立法体例上,《条例》不设章节,篇幅精炼,高效利用立法资源。从规范内容上,《条例》立足生态环境教育这个切入点,立法目的明确,问题指向清晰,解决发力精准。《条例》切口小、发力准、行得通,对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是进一步完善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有益探索和创新尝试。
《条例》共21条,着眼构建生态环境“大教育”格局。对政府部门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生态环境教育,《条例》作了重点安排,也做了相应的制度设计。
对于政府部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生态环境教育经费保障,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相关规划,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要报告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等。
对重点监管单位,要求要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重点监管单位的员工培训计划;重点监管单位通过绿色低碳生产知识培训、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讲、专题讲座、参观学习等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对重点监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生态环境专题教育等。
多头并进推动《条例》落实
《条例》强调生态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全民行动的原则,坚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并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教育责任主体,提出具体要求。广东将如何推动这些具体要求落地落实?
蒋宏奇表示,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目前正抓紧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与宣贯,首先是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者的学习,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已经把《条例》纳入本地区、本系统干部年度工作计划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在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中加强《条例》的普法宣传,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的生态环境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普法宣传,推进《条例》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条例》落实。动员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科协会等群团组织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环境教育;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让学校在生态环境教育方面有更大作为,让更多的学生接受生态环境教育;加强对群团组织、志愿服务队伍、企业事业单位的引导,形成生态环境教育大格局。
加强青少年生态环境教育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宣教科技处处长、二级巡视员许金洲提到,《条例》强调生态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加强青少年生态环境教育不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家庭、社会的责任,要坚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教育主管部门,《条例》规定要推动生态环境教育融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不仅仅要进入教材,在学校教育内容、活动中,也要融入其中。学校则要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并结合受教育者的特点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同时鼓励学校组织开展与生态环境教育相关的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启蒙教育和行为习惯训练;中小学校可采取专题教育、渗透式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等方式,每学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开设包含生态环境教育相关内容的公共选修课。
许金洲表示,未来结合《条例》施行的要求,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将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省人大、省教育部门、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与联动,不断完善学校生态环境教育的师资、课程、平台支持、评价体系、保障体系等体制机制,为开创广东青少年生态环境教育新局面共同努力。